加强对进口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和危险废物出口企业的监管,预防和打击废物非法进出口。
(3)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
提高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水平,鼓励开展固体废物的横向交换并进行综合利用。重点提高粉煤灰、炉渣、尾矿的回收和循环利用,推进综合利用各种建筑废弃物以及畜禽粪便等农业废弃物,初步建成废旧电池、废旧电子电器的社会收集和回收利用网络。
推广可降解地膜的使用和废旧农膜的回收利用,控制和消除农村“白色污染”。大力推广秸杆还田技术和秸杆气化、资源化利用工程,推广秸杆快速堆肥、秸杆氨化作饲料等多渠道综合利用技术。
4.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1)噪声达标区建设
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噪声达标区建设成果,实施和调整绍兴市区和各县(市)的噪声达标区划分方案,建设噪声达标区。
(2)工业噪声治理
按城市总体规划做好新建噪声源的合理规划定点和噪声治理工作,厂内高噪声车间或设备应尽可能远离工厂边界,保证厂界噪声达标。
(3)建筑施工噪声管理
市区建筑工地噪声必须达到《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标准》的规定,并尽量避开居民正常的休息时间进行施工作业。禁止高噪声设备的夜间施工作业,健全建筑施工噪声源的登记申报管理制度。
(4)交通噪声控制
严格按规划要求进行道路建设。一级主干道和二级主干道不得经过已有的环境噪声敏感集中区,做好道路两侧绿化工作。
(5)社会娱乐噪声控制
加强城乡社会娱乐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严查噪声扰民事件。城区的居住区、宾馆、医院等所在地区为噪声重点控制区,歌舞厅、卡拉OK厅、茶座、酒吧等娱乐场所和街头广告噪声应加强噪声治理与管理。
5.辐射污染防治
做好现有电磁辐射污染源和放射源、放射性废物的申报登记和新建项目的审批工作,建立数据库。加强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对不符合管理要求的放射性污染源实行限期治理。
加强规划,合理布局,有效预防和控制电磁辐射污染,重点防治社区、学校和工作场所的电磁辐射污染。
6.农村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1)农村环境整治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力度,解决农村突出的环境问题,改善农村农业生活、生产环境,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发展目标。
调整优化村庄布局,全面开展村庄整理和环境整治,将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延伸到农村。采取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相结合方式推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按照“村收、镇(乡)运、县(市)处”方式提高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以建设生态乡镇、生态村和新农村建设为抓手,深入实施“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千里清水河道整治”、“百万农民饮用水”、“农村小康环保行动”等工程,推进新农村和农村小康社会建设。
(2)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积极推广平衡施肥,控制农用化肥施用量,大力推广有机肥和秸秆还田,提高肥料利用效率,控制化肥污染。加大农药使用的监管力度,加强农药残留量监测,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农药使用规定,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化学农药和生物农药,控制农药污染。
(3)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进一步规范禁养区和限养区,在禁养区、限养区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完成禁养区的关停和搬迁工作。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大力推行生态养殖模式,按“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原则,加强畜禽养殖场废渣、恶臭、污水的安全处置措施,鼓励建成生态养殖小区。加快对全市现有171家规模化养殖场实施限期达标治理步伐。新建、扩建规模化养殖场,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4)水产养殖污染防治
规范水产养殖,将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设为禁养区。从事河蚌、网箱、围栏养殖,严禁使用含有害、有毒物质的鱼用投入品,外荡养殖水面内不得投施有机肥,科学合理使用渔药,控制养殖密度,每年定期对养殖区进行清淤、清草工作。
7.生态环境保护
(1)生态功能区建设
按照《绍兴生态市规划建设纲要》中确定的生态功能区划要求,进行生态功能区建设。绍兴市划分为平原盆地农作区、自然生态维护区、城市生活生产区3个一级生态功能区,平原水网粮渔生产区、丘陵盆地粮果生产区、自然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风景名胜区、中心城市生活生产区、卫星城市生活生产区等7个二级生态功能区,28个主要控制单元。
(2)自然保护区建设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全市现有2处国家森林公园、4处省级森林公园、5处市级森林公园和4处省级自然保护区、32处县(市)级自然保护小区(省级重点自然小区)以及33处省、市、县级风景名胜区、镜湖国家级城市湿地公园、新昌硅化石国家级地质公园的建设和保护,建立科学合理的自然保护区网络和管理体系。加强湿地保护和物种资源保留地保护,强化外来物种的监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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