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分析了荷兰、比利时电子废物的回收体系、物质流、资金流和信息流,介绍了两国采用的回收处理技术和监管体系以及取得的成果,对于我国电子废物的管理、政策制定和回收体系建立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1.绪言
电子废物作为新兴的固体废物,具有资源性和环境污染的潜在性,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电子废物的污染控制不仅在国内,即使在国际上也是一个全新的问题[l ]。
我国既是全球电子信息产业制造大国、消费大国,又是电子废物的产生大国。我国每年电子废物(只统计冰箱、空调、洗衣机、电视机、计算机)的产生量大约为111万吨。尽管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推迟了电子废物高峰期的到来,但我国当前面临着电子废物管理混乱、再生水平低、污染严重等一系列问题[2 ]。
发达国家在电子废物的管理、资源化回收和污染防治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其中荷兰、比利时等国家在电子废物全过程管理方面走在各国前面,是欧盟WEEE 指令和RoHS 指令的倡导者和实践者,在本国基本形成了一套较成熟的污染防治体系。学习借鉴荷兰比利时在电子废物方面的先进管理经验,对于完善我国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管理规范,推动电子废物处理管理的示范体系建设,提升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2.荷兰、比利时电子废物的全过程管理
2 .1 立法情况
在欧洲,电子废物(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的是按照第75/442 /EEC 号指令第1 条(a )款定义确定为废弃物的电子或者电气设备,包括在产品抛弃作为其一部分的部件所有成分、部件和消耗件。WEEE 指令中所涉及的电子废物包括大型家用器具、小型家用器具、信息技术和通讯设备、消费性设备、照明设备电器与电子工具、玩具、休闲和体育设备、医疗器具、监控装置、自动售货机等十个类别上百种电子电器产品[3 ]。
荷兰是电子废物环境管理立法较早的国家之一,1990 年环境和经济部门牵头开始立法,引入生产者延伸责任制,1991 年对废旧冰箱进行管理,1998 年国会通过了相关的法律,为电子消费品产品回收与循环利用提供了法律基础。1999 年1 月1 日开始先以大型电器为对象启动回收与循环利用系统。2000 年1 月1 日起,针对所有的废电子电器实施法律所规定的收集、处理、无害化管理。其电子废物环境管理法律颁布时间早于欧盟WEEE 和RoHS 指令,具有10 多年电子废物环境管理经验。
比利时是一个联邦制国家,由布鲁塞尔大区、弗拉芒大区、瓦隆大区三个大区和荷兰语、法语和德语三个社区组成。弗拉芒大区于2004 年将欧盟WEEE 指令转化为本地区的法规;瓦隆大区于2001 年实施废物条例和环境政策协议法规,2002 年通过对特定种类的废物进行义务回收的决议,2005 年将欧盟指令转化为本地区法规;布鲁塞尔大区于2002 年通过对特定种类的废物进行义务回收的决议,2004 年将欧盟指令转化为本地区法规。
2.2 管理思路
为了保证实施的目标和效果,荷兰、比利时对于电子废物的管理采取生产者延伸责任制的原则,制造商和/或进口商对自己生产和/或进口的电子电器废物有回收和再生利用的责任,相应的资金采取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具体的实施是充分发挥电子产品回收协会的作用,实现消费者、零售商、生产商或进口商、二手市场、回收商、政府对于电子废物在回收、再制造、利用、监管等各个阶段的有机配合,达到电子废物资源化、无害化的目的。
2.3 电子废物回收及物质流、资金流和信息流
2.3.1 电子废物的回收
在荷兰针对不同的电子产品分别建立了两个回收组织,NVMP (家用电器)、ICT 系统(IT 产品、办公设备、电信产品)。荷兰有65个废物(包括电子废物)中转站,人口1650 万,500个市政管理区,每年人均产生电子废物量4 公斤,主要处理5 类电子废物(含CFC 电子废物、大型电子设备、电视机、小型电子废物和荧光灯), 1200个零售/修理点(免费收集), 50个零售配送中心,65个电子废物区域中转站,11个电子废物处理处置厂[4-5]。
在比利时由Recupel负责所有电子废物,主要分为6 大产品分为:棕色和白色电器、音响设备、小家电、信息技术和办公设备、电动工具以及从2004 年7 月1 日开始的照明设备。六个产品分部独立运营,独立核算,其主要会员单位是以上这些产品的进口商和生产商。比利时RecuPel 与1 个专业的运输公司合作,负责将电子废物从市政回收点以及零售商建立的回收点运输到指定的处理地点,与4~5 家电子废物专业处理商签有协议。截至2004 年,比利时全国共设立了21 个地区中转站。表1 为荷兰、比利时电子产品回收协会及涵盖的种类[6 ]。
表1 荷兰、比利时电子产品回收协会及涵盖的种类[3 ]
图1 为荷兰、比利时电子废物回收的物质流示意图。家庭住户通常通过两大类渠道免费交付电子废物,一是通过零售商来实现,二是直接送至市政厅收集点或由市政厅上门收集年老居民产生的电子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