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厅所收集的电子废物运至由电子产品回收协会管理的地区分类中转站。在区域(地区)分类中转站,废旧电子产品进行分类后送至与电子产品回收协会签订合同的公司进行处理。消费者、修理店、零售商产生电子废物自己运输到废物收集站,进行初分类,然后运往区域中转站,进行细分类,然后运往相关回收处理厂。
2.3.3 电子废物的资金流
图2 为荷兰、比利时电子废物回收的资金流示意图。消费者在购买新产品时要支付处理费用,支付费用的多少根据种类而定。在购买新产品时支付处理费用而不是在废弃时支付费用,是为了鼓励再生利用防止丢弃。此外,这种收费方式的另一优点是,用来处理历史电子废物。零售商收到回收费用之后将资金通过常规支付方式划转给生产商,之后又转到管理机构(回收协会)。资金使用如下:支付企业处理费用;支付从当地收集中心运输费用;偿还零售商参与该系统所要花费成本的费用;支付管理机构的运行费用;支付区域中转站运行费用;设立防范金融波动的费用。
图1 电子废物回收的物质流

图2 电子废物回收的资金流
2.3.4 电子废物的信息流
荷兰、比利时两国能够实现电子废物的有序管理,得益于相关政府机构、行业组织、消费者群体、生产商、制造商等各利益相关者都能积极参与到系统的建设和运作,也得益于内部形成一套高效的信息管理系统,使各利益相关者能及时了解与电子废物相关的信息。
两国规定电子产品的生产商/进口商、零售商/经销商以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厂商、相关协会都有信息报告责任。在荷兰,生产商负有下列信息报告责任:提供给消费者必要的信息;提供给回收处理机构的信息:在产品投放市场一年内,生产商应该向维修商、维护商以及处理机构提供有关该新产品再利用、再循环以及处理的相关信息;提供给政府管理部门的信息,比如生产商或进口商必须向政府管理部门提供5 年计划,详细阐明将如何履行自己的回收责任和义务。在该5 年计划结束前还必须提交新的5 年计划。每年的7 月1 日之前,制造商或进口商必须向政府管理部门报告是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9 ]。
在比利时,布鲁塞尔大区、弗拉芒大区、瓦隆大区都要求零售商/经销商具有信息报告责任。比如在弗拉芒大区,要求在规定的时间(比如7 月1 日之前),生产商和进口商必须向该地区公共废物署提交每类电子电气设备的信息,主要包括:投放该地区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数量;根据回收责任收集的电子废物数量;签约的处理工厂以及使用的处理方式;再循环、回收、焚烧或最终处置的电子废物数量;零售商必须在其每一个销售点醒目处树立一个题为“有义务返回使用后的电气电子设备,,的公告牌,并详细说明其将如何达到法定的电子废物收集目标;经销商和零售商必须在每年的7 月1 日之前向该地区公共废物署报告其所回收的电子废物相关数据,主要包括:在过去的12 个月中收集的电子废物重量;整机再使用的电子废物重量;进行循环再利用的电子废物重量等[l0 ]。2.4 电子废物的再制造
从资源回收的角度,电子废物回收按照阶梯型的方式进行,即分为回收、再制造、零配件再使用、材料回收、化学回收和热能回收等多个阶段,从而充分发挥物尽其用,实现循环利用。在荷兰和比利时,电子废物回收分为两个层次,一类是初级处理,电子废物的初级处理者通常会对回收的废旧产品进行翻新处理后,将重新组装的整机或部件拿到市场上销售,这类处理通常都是手工进行的,自动化程度比较低,但是利润相对较高。对于拆装后无法重新使用的部件,初级处理者会根据材料的物质组成分类,然后销售给二(多)级处理,进行进一步的回收处理。二级处理者主要回收废物中的原材料,如金属、塑料、玻璃等,并根据所回收原料的种类进行专业化分工。在荷兰比利时,二级处理者的自动化程度比较高,基本不需要手工作业,以降低劳动成本。
在荷兰和比利时,除了专门的电子产品二手市场外,还有一些专门从事废旧电子产品回收和再利用工作的非赢利的、非政府慈善组织,比如位于布鲁塞尔的OX FAM 公司,该公司得到比利时政府和欧盟资助,从事废旧计算机的维修再制造。OXFAM 公司通过网络建立了宣传和收集信息,借助报纸和媒体进行积极宣传,银行、大公司都将淘汰的计算机免费送到该公司,进行编号,进行维修,将维修好的电子产品援助部分非洲国家。年处理量大约为10 万台,其中6 ~7 万台可以再使用,再使用率为60 %~70 %。对于无法整体利用的计算机,将零配件拆卸下来维修,其它剩余部分送往拆解中心,进行破碎和资源化处理。该组织主要有三个目标:一是为社会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机会和培训的社会目标;二是环境目标;最后是经济目标[7 ]。
2.5 电子废物的回收处理技术
电子废物的回收处理工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过程(如图3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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