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截至2006 年6 月底
表2 和表3 分别为荷兰、比利时近年来电子废物收集量。从表中可以看出,随着法律的有效实施,回收量整体稳步增加。2001 年,荷兰NVMP 系统共回收处理350 万台电子废物,总重量6.6 万吨,人均收集率4.13 kg / a ; 2002 年,ICT 回收处理的电子废物总重量9500 吨,人均收集率0.59kg / a 。2004 年,比利时收集的电子废物已达到5.8 万吨,人均收集率达到5.7 kg / a ,其中有64.6 %来自市政回收点,11.3 %来自社会组织设立的二手产品回收中心,24.1 %来自零售商。
2.6.2 回收率
2002 年荷兰小型家用电子废物、含制冷剂电子废物、大型家电、电视机的再生利用回收率分别为64 %、90 %、75 %、88 % ,均高于法律规定的目标值。随着法律的实施,特别是再生利用技术水平的提高,使得电子废物回收率逐年提高,并且基本高于本国法律规定的相关产品回收率[8 ]。
比利时电子废物的回收,就材料而言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塑料的再生再利用率分别达到了100 %、100 %、76 % ;就产品种类而言,含有氟利昂的制冷设备、白色大家电、电视机和电脑显示器以及小家电和信息通信技术设备(ICT )的再生再利用率已经分别达到了88 %、82 %、88 %和78 % [ 9 ]。
3.电子废物监管
3.1 电子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电子废物申报登记是通过协会(比如NVMP 、RECUPEL )向本国环境部申报。协会掌握会员单位电子废物的种类和物流等信息,定期派审计会计师到企业审查,将审计报告报送环境部。3.2 电子废物利用、处理企业的许可管理
协会组织招标,确定有资格的处理企业。在荷兰,所有电子废物利用、处理企业都需要省政府环保主管部门的许可,许可企业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各种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
企业需填写固定的申请表格和许可内容,进行土壤调查等活动。省政府派员核查。根据政府提出的意见,修改申请书,省政府批准后,颁发许可证。许可证包括6 页正文,10 ~20 页附件。附件规定了环境监测等要求。公示期限为6 周,刊登在主要报纸上。如果有异议,可与企业继续讨论,决定是否许可。
在比利时是由RECUPEL 组织招标,确定有资格的处理企业。比利时所有电子废物利用、处理企业和荷兰的相似,都需要省政府环保主管部门的许可,许可企业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各种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
3.3 协会对回收商、处理企业的的监管
电子废物收集、利用和处置是生产者责任,不是政府的责任。政府监督企业物流的走向和设施符合环保要求和正常运转,特别是对有害物质排放的监控,协会对会员和回收商、处理企业进行监管。
在比利时,RecuPel 对回收商的选择非常严格,必须达到严格的环境和效率标准,获得ISO9001 : 2000 以及ISO 14001 认证。RecuPel 会员企业每月报告销售数量,并据此将回收费用交给RecuPel 。RecuPel 对其会员进行审查,确保数据的真实可靠性,公平公正性,发现逃避责任的生产商,对其进行惩罚。RecuPel 建立了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每年请独立的审计机构对其财务进行审计,编写年度报告,向其会员单位进行工作和财务汇报[l0]。
4.电子废物管理经验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l )从最容易收集到的电子废物做起,如以办公电子废物为对象启动收集与再生利用系统的电子废物优先管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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