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个人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2015-07-08 环卫科技网 作者:小叶 A+  A-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提升市民自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创造干净、整洁、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定市市区范围内个人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处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保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部署、指导、督察、考核等工作。

  保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市区内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容、环卫、文化、教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和行为规范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公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广告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五条 任何人都有享受干净、整洁、文明、有序城市环境的权利;都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任和义务;都应当尊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其履行职责;对损害、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 城市容貌

  第六条 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城市道路两侧,公园、广场、游园、道路绿地及其他公共场地,不得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不得擅自堆放物料。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拒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强行拆除,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擅自堆放物料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应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整洁,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依照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清洗、粉刷。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委托专业企业代为清洗、粉刷,所需费用由所有权人承担。对不支付费用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所有权人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造型和外部装饰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临街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的防护栏、空调外机、遮阳篷统一规范并保持安全、整洁、美观。

  第八条 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行为。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内容涉及伪造证件、印章、票据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第九条 个人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等,应当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期满后及时撤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利用车辆喷涂、张贴、张挂宣传品的,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内容健康。出现陈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或者更换。

  第十一条 个人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招牌、指示牌、画廊、橱窗、霓虹灯、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 

  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应当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设置,期满后及时撤除。

  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未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同意,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每次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占道加工、制作、修理,禁止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发表评论
0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