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固体废弃物治理的作用

2013-04-03 环卫科技网 作者:熊孟清 A+  A-

  政府在固体废弃物治理的分工中发挥宏观调节或调控作用,但政府干预必须严格基于社会失灵或市场失灵,换言之,只要不存在社会失灵或市场失灵,政府就不得干预,更不能企图替代社会或市场。政府主要做好建章立制、规范监督和保障供给3项工作。
一、建章立制
  作为固体废弃物治理服务性产品的采购者和分配者,作为市场失灵与社会失灵的管制者,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者,政府有义务依法明确环境权或环境容量、排放权的保护与分配方法,明确固体废弃物治理的原则和制度的执行办法,界定固体废弃物的属性,并据此建立资源利用与固体废弃物源头减量的管理办法与标准、固体废弃物排放控制规范与标准、废弃物收费(税)对象和收费(税)标准,依法制定固体废弃物处理产业产品的供求机制,明确固体废弃物治理的参与者的分工,规范主体行为,界定产业价值链,制定经济激励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制定固体废弃物处理的生产标准、服务标准和分配方式,完善固体废弃物治理规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和第三方专业监督监测机制,依法创新投融资模式,吸收社会力量参与固体废弃物治理。政府应承担起立规者的责任,就上述内容建章立制,确保固体废弃物治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政府建章立制的主要形式或途径有国务院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划和实施方案及行政决定和命令,它们与国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一起形成法制体系。
(一)国务院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依据宪法与立法法、资源环境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国务院制定固体废弃物治理的专项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审计署和具有行政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部门规章,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如《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办发〔2007〕72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执行法律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或严重影响经济社会发展、资源环境保护和人民身体健康的事项、或跨部门、跨行业的事项及一些综合性事项作出治理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二)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固体废弃物治理的有关规章,对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或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作出规定。
(三)技术标准和规范。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力量起草生产服务标准和规范。固体废弃物治理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主要包括固体废弃物产生与排放控制标准和规范、固体废弃物处理的劳动定额、生产技术等标准和规范、固体废弃物治理服务标准和规范、固体废弃物处理过程中二次污染物控制与排放标准和规范。
(四)规划和实施方案。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展规划与土地规划等,政府组织社会力量制定中长期固体废弃物治理的战略规划,提出远景目标、治理策略、建设规划和区域合作方案,制定治理服务采购、分配方案,明确各主体的职责权,并将固体废弃物治理规划纳入城乡发展总体规划,促进固体废弃物全过程管理、政府与社会共治和以资源回收利用为核心的垃圾分类处理循环经济体系的建设。
  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固体废弃物治理规划制定规划实施方案,提出具体目标或任务、具体内容和重点内容、实施方法与步骤、保障措施等,确保规划落地实施。
(五)行政决定和命令。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划等,政府对行政相对人做出具有约束效力和强制性的行政决定和命令。政府通过行政决定和命令,规范固体废弃物治理参与者的行为,明确参与者必须作为或禁止作为的事项。
二、规范监督
  政府的第二项职能就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划、行政决定和命令等,对固体废弃物治理行业进行规范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有章必循、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即所谓行政监管。一是对政府及其成员的行为进行规范与监督,规范监督权力运行,确保政府及其成员践行依法行政,二是对社会参与者的行为进行规范与监督,确保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划、行政决定和命令得以执行,确保社会公平竞争和依法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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