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3-01-20 环卫科技网 A+  A-

(七)违反第八项规定,使用废弃食用油脂提炼用作饲料原料和饲喂畜禽、以及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喂养畜禽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申报登记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没有进行餐厨垃圾申报登记、或者没有如实申报登记的,由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台账制度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台账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歇业停业制度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餐厨垃圾处置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应急预案制度的法律责任】 违法本办法第二十四规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未制定餐厨垃圾应急预案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餐厨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工作人员在餐厨垃圾监督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规章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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