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3-01-20 环卫科技网 A+  A-

南宁市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南宁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充分发扬民主,增加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推进地方立法科学化、民主化,现将《南宁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刊登,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个人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和建议,并在2012年1月20日前将意见书面反馈南宁市法制办公室。意见反馈方式:

寄信方式:南宁市嘉宾路1号,邮编:530028;电子邮件方式: xzfg5534621@163.com。

《南宁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电子文本可以登录南宁市政府法制网(http://www.nnfzb.gov.cn/)“立法动态”栏目下载。

二○一二年一月八日

南宁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促进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循环利用,保证食品安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界定】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

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食用后可能会危及人体健康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等行为以及相关的监督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把餐厨垃圾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当地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科学制定城乡发展规划,对餐厨垃圾治理给予政策和足够的资金支持,通过鼓励、支持、引导开展科学研究和工艺改良促进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建立必要的行政协调机制,并通过组织净菜进城、倡导文明餐饮方式等途径,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

第五条【管理体制】 方案一:市、县、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协调本辖区餐厨垃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餐厨垃圾进行统一监督和管理。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餐厨垃圾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工商、环保、质监、畜牧、公安、价格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餐厨垃圾进行监督和管理。

方案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对本市餐厨垃圾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协调。县、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对本辖区餐厨垃圾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协调。

城市管理、食品药品监督、工商、环保、质监、畜牧、公安、价格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餐厨垃圾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基本制度】 本市对餐厨垃圾的监督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综合利用的原则,并根据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对餐厨垃圾实行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定点处置。

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实行特许经营。未经行政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七条【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涉及餐厨垃圾的违法行为可以投诉和举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的投诉受理机构、投诉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并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对投诉和举报的内容,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处理和答复。

第八条【奖励与批评】 对在餐厨垃圾治理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餐厨垃圾整治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 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九条【经营许可】 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取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第十条【许可取得】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单位核发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经营协议,明确约定服务范围、服务期限、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作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十一条【费用收取】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缴纳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费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体系,其征收的项目、标准以及管理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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