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3-01-20 环卫科技网 A+  A-

第十二条【产生单位义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存放,禁止与其他城市生活垃圾相混合;

(二)设置具有明显标志、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完好、密闭、整洁;

(三)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油水隔离池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其正常使用;

(四)配合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工作,使当天产生的餐厨垃圾得到清运,做到日产日清;

(五)与依法取得许可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签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协议,并将餐厨垃圾交由其收运;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收运单位义务】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餐厨垃圾与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开收集、运输;

(二)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垃圾;每天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集餐厨垃圾不得少于一次;保证当天产生的餐厨垃圾得到清运,做到日产日清;

(三)将收集的餐厨垃圾运到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置场所;

(四)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垃圾的运输工具应当具有明显的识别标志、统一标识,并保持密闭、完好和整洁;

(五)收集餐厨垃圾后,应该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餐厨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六)实行全程完全密闭化运输,运输过程中不得遗漏、滴漏、撒落,转运期间不得裸露存放;

(七)与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签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协议,并按规定将协议上交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八)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处置单位基本义务】 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垃圾,实现资源化利用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要求,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垃圾;

(三)设置符合要求的餐厨垃圾处置、计量、监控等设施设备,并保持设施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四)按照环保要求处理好餐厨垃圾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噪声等,防止二次污染;

(五)保证餐厨垃圾处置场地和周边环境卫生、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餐厨垃圾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废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定时向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九)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禁止性行为】 在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垃圾裸露堆放或任意倾倒、抛洒、堆放餐厨垃圾;

(二)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等公共设施或者河道等天然水体;

(三)将餐厨垃圾交给本法规定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或者处置;

(四)没有服务许可证,擅自收集、运输和处置餐厨垃圾,或者取得许可的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擅自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范围之外餐厨垃圾;

(五)非法收购餐厨垃圾;

(六)将餐厨垃圾及其加工产品作为食品销售或者用于食品加工;

(七)非法使用餐厨垃圾提炼食用油,或销售、使用该食用油;

(八)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畜禽,使用废弃食用油脂提炼用作饲料原料和饲喂畜禽;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三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管理体制】 方案一: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协调各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解决餐厨垃圾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垃圾统一监督管理,制定、组织实施全市餐厨垃圾政策,指导、协调全市餐厨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核发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服务许可证和餐厨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依法监督管理全市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各城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餐厨垃圾的日常监督管理;各县城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的统一收集、运输、处置工作,依法核发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服务许可证和餐厨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

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餐饮服务企业建立并执行食用油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依法查处餐饮服务、单位供餐活动中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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