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3-01-20 环卫科技网 A+  A-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单位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餐厨垃圾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应急预案】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垃圾应急处置系统,确保在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垃圾的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应当制定餐厨垃圾突发事件的应急方案,并报核发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行业管理】 餐饮行业协会、食品行业协会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规范行业企业的经营行为,推广减少餐厨废垃圾的方法,推广绿色餐饮消费,并将餐厨垃圾的管理工作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范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特许经营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取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收集、运输、处置工具,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产生单位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收运单位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二、三、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四项规定,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垃圾的运输工具没有明显的识别标志、统一标识,不能保持密闭、完好和整洁但没引起餐厨垃圾泄漏、撒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千元以上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六项规定,遗漏、滴漏、撒落、裸露存放餐厨垃圾污染城市道路的,责令立即清理,并处以被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十五元以上四十元以下罚款,但最高处罚额度不得超过三万元;当事人不能立即清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立即代为清理或者委托第三人清理,清理费用由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承担。

(四)违反第七项规定,未将签订的餐厨垃圾收运协议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处置单位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 餐厨垃圾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四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四)违反第五、六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禁止性行为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将餐厨垃圾裸露堆放或任意倾倒、抛洒、堆放餐厨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一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等公共设施或者河道等天然水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将餐厨垃圾交给本法规定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收运或者处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没有服务许可证,擅自收集、运输和处置餐厨垃圾的,或者虽有服务许可证但擅自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范围之外餐厨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五项规定,非法收购餐厨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六项规定,将餐厨垃圾及其加工产品作为食品销售或者用于食品加工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违反第七项规定的,在第六项处罚范围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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