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交给个人或者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单位运输的,由市容市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罚款;施工单位违反《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其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依法限制其参与工程招标。
2. 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经营的,以及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擅自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分别由由市交通运输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市容市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对于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交通运输部门、市容市政部门、公安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二○一一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