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经营管理办法(送审稿)
2011-09-07
环卫科技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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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法》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适用范围
由于现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并没有对“渣土”定义和范围作出明确的界定,而《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中均表述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因此,为保持与上位法的衔接以及与市容市政等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适用范围的一致性,我们在《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中明确适用范围为市区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并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对建筑垃圾的定义,明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店面装饰材料以及其他废弃物的场外运输”。同时,与《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所确定的管辖范围和建筑垃圾处置许可的范围衔接,明确市区是指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工业园区、高新区和吴中区、相城区的城市化区域,而各县级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经营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关于管理模式
道路运输行业对于货运市场只细分危险货物运输和普通货物运输,对于普通货物类运输无论运输什么物品,准入条件和管理是一样的,并且普通货物运输市场是放开的,即只要满足相关许可要求即可以从事。因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运输管理在道路运输管理的法规体系中目前只能按照普通货物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实施,这与2004年《行政许可法》之前已经形成专营管理并且目前具有地方性法规作为法律依据的货运出租行业有着明显的不同。但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等规定,在建筑垃圾处置中,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提出了密闭、按照规定线路、时间行驶等许可要求。因此,在不突破现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同时又推动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市场进一步规模化、规范化,我们提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经营的管理模式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道路运输管理规定,明确“从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的经营者应当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资质,取得交通运输部门所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运输车辆应当取得道路运输证件,车辆驾驶员具有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以此,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经营纳入普通货物运输经营予以规范。
2. 考虑到建筑垃圾运输作为建筑垃圾处置许可的重要环节,明确由市市容市政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运输、住建等部门共同建立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经营者及其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名录,并对外公布。要进入这个名录的运输经营者和车辆必须符合规模化经营和建设部明确的建筑垃圾处置中对运输车辆的一些要求。
3.明确施工单位应当与进入名录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单位签订书面合同,使用进入名录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4. 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经营者向市容市政部门申请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时,应当提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书面合同。
5.对于未按照上述设定的运输模式进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的,对施工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方分别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处理。
(三)关于进入名录的运输经营者和车辆的要求
为进一步推进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市场规模化、规范化,防止扬尘污染,我们借鉴上海等地的做法,对进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名录的经营者明确为企业法人、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自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不少于20辆,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以及专职经营管理、安全管理人员和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要求;对进入名录的运输车辆,按照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要求为密闭式车辆,并安装和使用与公安部门对接的GPS定位系统等监控设施、设备。至于密闭标准和现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的密闭改造要求由公安部门另行规定。
(四)关于营运规范和监管措施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超载、超限及泄漏、撒落、飞扬,严重影响交通运输的安全,且对市容环境造成极大影响,因此《办法》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部的相关规定,明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相关证件,按照承载限额装载和核定的运输线路、时间行驶,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泄漏、撒落、飞扬。对于沿途泄露、抛撒,或者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的,由市容市政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罚。
另外,《办法》根据现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措施的落实明确了具体的监管措施,并从施工方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方两方面分别明确了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