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经营管理办法(送审稿)

2011-09-07 环卫科技网 作者:admin A+  A-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交通运输部门、市容市政部门、公安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其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依法限制其参与工程招标。
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经营者或驾驶员妨碍公务执行、聚众闹事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所称市区指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工业园区、高新区和吴中区、相城区的城市化区域。
第二十一条 各县级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经营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苏州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经营管理办法(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经营管理,防治扬尘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意见》(苏府[2011]103号)精神,我局组织力量代起草了《苏州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经营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起草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制订《办法》的必要性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市市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日益增多,一幢幢楼宇的修复或兴建,使古城苏州既保持了传统特色又增添了现代气息。基础建设的增多,在营造市区亮点提升城市品位的同时,也频频出现了穿梭于大街小巷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超载、乱倒、“滴冒漏”, 以及行车不遵守交通规则等现象,不仅对市容面貌的美观整洁造成负面影响,而且给广大市民的生命财产带来安全隐患。近几年来,虽然交通运输、住建、公安、市容市政等部门均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对运输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政出多门各有所限、职能交叉职责分散,很难形成合理、有序、有效的综合管理合力,使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扬尘问题成了城市管理、运输管理工作中的一大顽症,并未能从根本上得到治理。
防治扬尘污染一直是我市人大、政府关注民生的重要工作之一。为实施“蓝天工程”, 加快创建最佳宜居城市进程,今年5月17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防治管理工作的意见》,对防治扬尘污染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因此,根据市政府的指导意见,结合运输管理工作实际,制订我市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经营管理的具体办法,进一步明确管理部门职责,规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经营行为,建立防治运输过程中扬尘污染的长效管理机制,显然是十分必要的。
二、《办法》的起草经过
为完成好《办法》起草工作任务,我局及所属的市运输管理处均专门成立了《办法》起草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一方面进行渣土运输市场调研,通过会议座谈、现场察看等多种形式,认真听取“两会”委员和广大市民对加强渣土运输管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同时与运输经营业户、从业人员一起排查管理工作中亟待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然后集思广益,初步研究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拟订各项管理措施;另一方面对拟写进《办法》中的各项规定进行科学论证,逐条对照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上位法的规定,是否与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防治管理工作的意见》保持一致。
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我们又研究借鉴了上海、南京等地加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工作的先进经验、相关规定,起草了《办法》初稿。《办法》初稿形成后,又在交通运输系统内部充分征求意见,并向市住建、市容市政部门了解相关情况,其间还邀请了市政府法制办对《办法》起草工作进行深入地指导,几易其稿,最后形成了送审稿文本。
三、《办法》的起草依据和参照
《办法》起草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苏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防治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并参照了《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安全管理的通告》、《南京市渣土运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等其他省、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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