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垃圾转运站运行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1-02-21
环卫科技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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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外排水评价
a.出水水质评价限值执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307),具体按水处理设施设计的排放级别执行。依据附录B对监测结果进行综合评价,排入地表水的水质评价结果分为好、一般、差三种状态。
b.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处排污水根据《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307二类限值直接进行单项评价。达到标准为一般,未达标则为差。
5.3.3 噪声评价
监测结果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T12348要求。达到标准为好,未达标则为差。
5.4 指标项目得分与总分计算。
根据指标项目的状态参照附录A给出每个指标项目的得分,累加计算总分。
5.5 结果评判
转运站评价总分在90分以上为优, 89-75分为良,74-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5.6 补充说明
a.在依据本标准进行特定时间段运行状态评价时,提供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评价时间段内各环境监测数据记录,出现监测数据缺失,相应指标项目得分为0。
b.评价时段出现事故,该评价时间段安全应急(4.3)涵盖的全部指标项得分均为0。
6 评价的组织与管理
6.1 一般要求
在转运站正常运行后对现场运行状况进行评价。转运站运行、环保、安全情况应根据当年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月报数据进行评价。建成后运行不足6个月的,自正式运行日开始考核。具体实施时间由评价双方协商确定。参与现场检查人员应由2人以上(含2人)组成;厂内臭味检查位置由检查方人员确定,结果以检查人员判断为主。
6.2 评价频次
依据管理要求,按照不同间隔时间进行评价。可以分别进行月、季、年评价。
6.3 评价方式
以现场情况调查结合对企业自有管理记录检查的方式进行,并参照大气、外排污水等环境污染评价结果。
6.4 评价工作程序
6.4.1 编制评价计划、方案
6.4.2 收集被评价对象技术资料
6.4.3 现场勘查、实施评价
6.4.4 数据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