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2009-06-05 本站整理 作者:admin A+  A-

量化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建筑垃圾管理机构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采取行业管理手段,对建设工程处置建筑垃圾行为实施监管。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前可将建筑垃圾堆放在同一用地范围内,但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施工单位应按车辆核定载质量装载建筑垃圾,装载后车厢应当达到密闭标准,严禁超载车辆驶离工地,对驶离工地的车辆应当冲洗干净。
监理单位负责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监管,发现施工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行为,应立即发出监理通知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垃圾管理机构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不得到无处置证工地运输建筑垃圾,运输建筑垃圾不得超过核定载质量且应当车厢密闭,不得遗洒、超速、超载,未冲洗干净车辆不得驶离工地,禁止乱倒卸建筑垃圾。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雇请有标志牌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不得将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垃圾及其它废弃物或有危害性物质与建筑垃圾混合处置;不得擅自关闭建筑垃圾消纳场或拒绝消纳建筑垃圾。


第三章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实行分类处置,最大限度实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环保、建设、规划、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地的设置,应当纳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专项规划。
第十七条 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应当送建筑垃圾消纳场处置。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积极扶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允许企业利用余泥、弃土、弃料等建筑垃圾生产建筑材料和进行再生利用,制定鼓励生产、销售、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优惠政策。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依法享受税收减免、信贷、供电价格等方面的优惠。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应当在技术和经济许可的范围内,优先采用符合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要求的产品。
社会投资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积极采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第十九条 排放建筑垃圾五千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产生建筑垃圾的数量按照比例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具体比例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建筑垃圾管理机构优先为资源化利用项目调度建筑垃圾。
经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的企业,不得以其他原料代替建筑垃圾生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

第四章 部门协作
第二十一条 市建筑垃圾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建筑垃圾管理信息共享平台,涉及建筑垃圾管理的各部门应当通过该平台发布相关行政许可及监督管理信息:
(一)建筑垃圾管理机构应提供排放、消纳、运输单位办理处置证信息;
(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提供施工工地处置建筑垃圾信息、工程利用建筑资源化产品情况;
(三)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应提供需要平整土地的信息;
(四)公安交警部门应提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信息、违章处理情况;
(五)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提供建筑垃圾运输单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信息、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信息、对单位和个人作出停止、吊销运输经营许可决定的情况;
(六)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提供违反本条例案件的处理情况;
(七)其他需要部门共享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需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资料或专业意见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提供,不得推诿和收取任何费用;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咨询单位说明理由并明确答复期限。
第二十三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需要组织专项行动,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配合牵头部门工作,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理权的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对移送的案件,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立案并依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在七个工作日内抄送移送部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违反第七条第二款第(一)、(二)项规定,未办理处置证而排放、消纳建筑垃圾的,责令停止施工,补办手续,并按已排放、消纳量对单位或个人处以每立方米50元罚款,最高罚款金额不超过10万元;违反第七条第第二款(三)款规定,未办理处置证运输建筑垃圾的,对车主处以每车次2000元罚款,最高罚款金额不超过5万元。
(二)违反第九条规定,不及时上门收集或清运零星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每次1000元罚款。
(三)违反第十条规定,将建筑垃圾倒卸在非指定消纳点的,对车主按每车次处以1000元罚款。
(四)违反第十三条规定,任意堆放建筑垃圾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对施工单位按每立方米处以50元罚款,罚款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装载建筑垃圾超出核定载质量或装载后车厢不密闭的,责令整改,对施工单位处以每车次1000元罚款;对驶离工地车辆不冲洗或冲洗不干净的,对施工单位处以每车次1000元罚款;造成路面污染的,责令清除污染,并按实际污染面积对施工单位处以每平方米50元罚款,最高罚款金额不超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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