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

2008-10-25 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A+  A-

本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原条文

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船应当保持容貌整洁。利用车船张贴、设置广告或者宣传品的,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陈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改正,可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运输砂石、泥浆、垃圾、粪便、渣土等的车船应当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不得泄漏、散落或者飞扬。违反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立即清除;拒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修改后条文

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船应当保持容貌整洁。利用车船张贴、设置广告或者宣传品的,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陈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运输水泥、砂石、泥浆、垃圾、粪便、渣土等的车船应当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不得泄漏、散落或者飞扬。违反规定未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的,由城管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责任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产生泄漏、散落或者飞扬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城管执法机构责令立即清除;拒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原条文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立即清除,可按每吨二百元处以罚款。

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的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产生量和处置方案,并取得处置证。

运输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承运未取得处置证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的,应当随车船携带处置证,并按核定的路线、时间行驶。违反规定,承运未取得处置证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的,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改正,按每车二百元或者每船五百元处以罚款;对未随车船携带处置证的,可按每张五十元处以罚款。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应当在规定的接纳场所集中堆放、处置;建设或者施工单位自行安排处置的,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交接纳场所管理单位出具的证明。未在规定的接纳场所堆放、处置的,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立即清除,可按每吨二百元处以罚款。

违反本条规定的,市容环卫监察组织可以暂扣违法当事人的运输工具,并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处理后,发还运输工具。

修改后条文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倾倒、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机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立即清除,拒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的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产生量和处置方案,取得处置证。

承运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运输许可证。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的单位,应当委托取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运输许可证的单位运输。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的车船应当安装记录路线、时间和处置地点的电子信息装置。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运输单位不得承运未取得处置证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的,应当随车船携带处置证,并按核定的路线、时间行驶。违反规定,承运未取得处置证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的,由城管执法机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未随车船携带处置证的,可按照每张二百元处以罚款;未按照核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驾驶人员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拥有机动车的单位或者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应当在规定的接纳场所集中堆放、处置;建设或者施工单位自行安排处置的,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交接纳场所管理单位出具的证明。未在规定的接纳场所堆放、处置的,由城管执法机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规定的,城管执法机构可以暂扣违法当事人的运输工具,并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处理后,发还运输工具。对情节严重的运输单位,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吊销其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浆运输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原条文

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修改后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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