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

2008-10-25 本站整理 作者:佚名 A+  A-

修改后条文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应当对外公布。

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语、招牌、标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以下统称户外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要求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违反规定设置户外设施,影响市容的,由城管执法机构或者其他有关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可以强制拆除,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单位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户外设施设置单位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定期对户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的,应当及时修复。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设施,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在潮汛、台风或者暴雨期间,应当加强对户外设施的安全检查。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户外设施,应当责令设置单位限期整修或者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可以强制拆除。

因公共利益需要,有关管理部门对户外广告作出调整的,应当事先告知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并依法对设置单位因户外广告调整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二十四条原条文

禁止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宣传品或者标语。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固定的公共招贴栏中。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临时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的,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张贴或者悬挂,并在期满后及时清除。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限期清除;拒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修改后条文

禁止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固定的公共招贴栏中。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临时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的,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张贴或者悬挂,并在期满后及时清除。除商店橱窗陈列商品外,对在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内通过透明墙体在室内以张贴、悬挂等形式向室外发布宣传品的,按照户外广告管理的规定执行。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城管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清除;拒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其中,对组织张贴、刻画、涂写、悬挂或者其他形式发布宣传品、标语的单位,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规定随意张贴、刻画、涂写、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中公布其通讯工具号码的违法行为人,由城管执法机构通知其限期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城管执法机构除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可通知电信部门暂停该通讯工具号码的使用,有关电信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后暂停其使用。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后,城管执法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电信部门恢复其通讯工具号码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原条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市容环卫监察组织可以暂扣当事人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设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修改后条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堆放物品的,可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城管执法机构可以暂扣当事人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当事人接受处理后,城管执法机构应当及时返还暂扣的物品与相关工具,其中属非法物品的,予以没收。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设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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