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起草的基本过程
根据《汕头市三年立法规划(2020-2022年)》的安排,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按立法程序组织开展起草工作,经广泛征求意见、调研论证及修改完善后,形成法规草案送审稿上报市政府。市司法局按照立法程序对法规草案送审稿予以初步审查,发送各区县人民政府及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征求意见,同时在汕头日报、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期间,组织前往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金霞街道开展立法调研,现场了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践,充分听取基层单位和有关行业协会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并借鉴其他城市的立法经验,以及充分考虑采纳有关部门与单位的意见,经与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协商、讨论、修改和完善,形成《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已经2020年12月1日的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8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三、依据和参考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
《条例(草案)》起草和审查过程中依据和参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在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以及《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引(试行)》《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评估办法(2019-2020年)》《汕头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等;同时还借鉴了深圳、广州、北京、天津、杭州等省内外城市的先进经验。
四、主要内容的说明
《条例(草案)》遵循“小切口”立法、一般不重复相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要求,共分六章三十八条,从总则、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宣传教育与社会参与、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等方面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进行规范,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
《条例(草案)》根据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以示范片区为试点逐步推进,最终在2025年全市基本建成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的实际,在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区域的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源头减量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区域,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二)关于管理职责
根据《汕头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关于“逐步建立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市、区、街道、社区四级联动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体系”要求,《条例(草案)》从以下两方面就管理职责问题作出规定:一是从“块”出发,在第六条、第八条对各级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提出要求,包括:市、区(县)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协调机制,将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目标,统筹规划分类投放和收运处置设施布局并优先安排用地和建设,加强经费保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引导工作,组织本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分类工作,鼓励将分类投放要求纳入居(村)民公约;等等。二是从“条”出发,在第七条明确市、区(县)两级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主管职责;同时,规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重点对与分类管理工作关系比较密切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商务等四个部门提出具体要求。
(三)关于源头减量
为从源头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条例(草案)》借鉴外地城市的立法经验,在第二章从建立源头减量机制、公共机构和国有企业带头示范、农副产品生产、流通领域减量、日常生活消费领域减量、网络交易和物流领域减量等方面,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问题作出规范(第十条至第十四条)。
(四)关于分类投放
《条例(草案)》在第三章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予以规范,主要包括:一是压实市容环境卫生、商务等部门职责,要求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低值可回收物的目录等政策指引,使生活垃圾分类有标准可依;同时,要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部门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实施适合本辖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方案(第十五条)。二是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提出具体要求(第十六条)。三是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明确管理责任人的义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五)关于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
《条例(草案)》在第四章重点从以下方面就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管理予以规定:一是规定市容环境卫生部门组织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和投放(收集)点设置规范,以及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规范,并要求住宅区应当因地制宜逐步建立生活垃圾集中投放(收集)点,实现撤桶并点;有条件的街道、社区或者住宅区应当设置大件垃圾临时堆放和拆解点(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二是对分类收集、运输要求和收集、运输经营协议以及建立转运机制等作出规定(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三是提出分类处置要求并明确分类处置单位的义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四是对违反分类投放管理规定的行为,赋予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拒绝接收权;对违反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管理规定的行为,规定管理责任人可以要求重新收集、运输和处置(第二十六条)。
(六)关于宣传教育和社会参与
为提高广大市民对生活垃圾分类的认识,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自觉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条例(草案)》第五章对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和社会参与做专章规定:一是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提出示范引领要求(第二十七条)。二是规定市容环境卫生、教育、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宣传教育职责,特别是要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知识作为本市幼儿园、中小学校教育和社会实践内容”,通过学生带动家庭做好垃圾分类,达到“教育一个孩子、影响一个家庭、带动一个社区、培养一代新人”的效果(第二十八条)。三是要求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公益宣传,加强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行为的舆论监督(第二十九条)。
(七)关于法律责任
《条例(草案)》的第六章重点针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不同参与主体违反法规规定的行为设置法律责任,主要包括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分类投放者的责任和管理责任人的责任,以及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的责任、处置单位责任等。同时,为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针对商品零售经营者、旅馆业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或者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违反规定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袋、一次性用品的行为,也设置了罚则。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