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主要包括总则、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与运输、分类处理与资源化利用、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共八章五十六条。
第一章:总则
这一章主要规范了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条例》在总则中就对生活垃圾的分类进行了明确,分为四类:一是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纸类、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制品、废织物等;二是有害垃圾,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及相应规定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废药品、废杀虫剂、废消毒剂、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废氧化汞电池等;三是厨余垃圾,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餐饮行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餐厨垃圾,农产品贸易市场产生的有机垃圾,居民家庭生活中产生的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等易腐性垃圾;四是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
二是规范生活垃圾管理体制。第一,明确市、区县人民政府的管理职责,规定将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建立统筹协调机制。第二,明确市城市管理部门为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同时对发展改革、住房建设、商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教育等相关部门的职责作出规定。第三,明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的管理职责,建立管理责任人和督导员制度,形成政府推动、部门协同、层级联动、全民参与的管理体制。
三是加强宣传动员和教育引导。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组织,环保、志愿者等公益团体以及新闻媒体等,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居民分类意识,养成良好分类习惯,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
四是明确责任义务。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和义务,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带头发挥示范引导作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源头减量
这一章主要规定,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垃圾减量机制。一是在生产领域,明确企业应当优先选择使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生产废弃物少、可循环利用的产品;禁止或者限制生产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二是在流通环节,对包装物的使用标准和要求、包装材料回收等方面作出规定,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鼓励、倡导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市场、超市等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三是在消费环节,对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一次性用品等物品作出规定,提倡家庭和个人使用纸质、布质等环保袋;将“制止餐饮浪费”写入法规,对适量点餐、剩餐打包、减少餐厨垃圾等方面作出规定。
第三章:分类投放
这一章一是对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督导员制度做出规定,明确不同场所、区域和居住区的管理责任人,并对其管理职责作出要求。二是对垃圾分类的颜色标识、分类投放的方法要求等作出规定。明确四类生活垃圾的标识颜色,蓝色代表可回收物,红色代表有害垃圾,绿色代表厨余垃圾,灰色代表其他垃圾;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在单位或者居家分类袋装或者桶装垃圾,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分类投放,并主动配合督导员的指导。三是对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设置要求作出规定,鼓励管理责任人设置智能化收集容器,方便居民分类投放,确保生活垃圾分类的实施效率。
第四章:分类收集与运输
这一章对城市管理部门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运输体系方面作出规定,明确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运输,部门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进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并向社会公示。同时,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的规定进行明确,在车辆标识要求、垃圾存放时间要求、作业要求等方面作出规定,特别明确厨余垃圾的存放时间“不得超过十六小时”,并作出“不得混合收运”的禁止性规定。
第五章:分类处理与资源化利用
这一章在对四类垃圾作出分类处理规定的基础上,对提高分类处理能力作出明确规定,鼓励厨余垃圾处置单位优化处理工艺、提高非厨余垃圾自动识别和分拣效率。《条例》还重点增加了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方面的内容,支持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优先使用以及推广,进一步拓宽产品使用和推广领域,不断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
第六章:保障措施
这一章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规划编制、计划安排作出规定,对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提出要求。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向居民赠送蓝色、红色、绿色、灰色等四种颜色的可降解塑料袋,便于居民分类投放。《条例》还规定各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引导、督促会员单位参与垃圾减量和分类活动。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信用引导、可兑换积分奖励制度,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全程分类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这一章主要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条例》主要内容就介绍到此。希望各新闻媒体能够积极支持,大力开展宣传发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相信在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的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工作一定会迈上新台阶、开创新局面!
谢谢大家!
王若峰:感谢何主任的介绍。下面进入提问环节,请大家围绕今天发布会的主题进行提问,提问前请先通报所在的新闻机构。
1、济南网记者:《条例》将于明年5月1日起实施,主管部门将如何做好宣传让获取分类知识和相关信息,确保垃圾分类相关标准和流程能够人人皆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