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辖区的城市化地区、经济开发区以及工业园区内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弃物、餐厨垃圾(含废弃食用油脂)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呼和浩特市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置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废弃食用油脂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 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具体按照以下标准分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再利用的物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废旧纺织物、废包装物等;
(二)厨余垃圾,是指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厨余废弃物和集贸市场产生的易腐性有机废弃物,包括固体食物、蛋壳、瓜果皮核、茶渣和废弃菜叶、肉碎骨、腐肉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包括废弃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温度计、血压计、药品,以及油漆、溶剂、杀虫剂、消毒剂、胶片、相纸、农药及其包装物等;(未完待续)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物以外的生活废弃物,包括一次性纸尿布、餐巾纸、烟蒂、清扫渣土等。
第五条 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的规划建设,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健全完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机制措施,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和考核机制,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人员和经费。区人民政府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工作。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和处置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应当制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和分类指南,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的标准、标识、投放规则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区城市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设施用地保障工作。
市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负责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过程进行环境污染防治监督指导工作;负责有害垃圾处置厂(场)和设施的监管工作。
市卫生健康管理部门负责卫生系统医疗垃圾与生活垃圾分流、分类管理工作,并将生活垃圾分类与循环利用工作情况纳入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创建工作进行考核。
市教育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负责校园内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宣传和推广工作;负责组织编写学生生活垃圾分类知识课本和读物。
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办公区域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市发展和改革、商务、公安、财政、交通、农牧、住建、市场监管、民政、文化广电旅游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措施,共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城市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指导下,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宣传工作;负责督促、指导辖区内单位和居(村)民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管理区域内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宣传工作,动员、指导居民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督促保洁人员做好管理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
本市再生资源、物业管理、餐饮、酒店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本行业生活垃圾分类的培训、技术指导,督促指导会员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义务,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由市城市管理部门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特许经营企业。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从事有害垃圾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