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三十条 根据公园总体规划和功能定位,本着安全、公平、优质原则,围绕面向大众开放、符合大众消费水平的公共服务属性,编制经营业态规划。公园经营业态规划应符合《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市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禁止任何与公园公益属性及服务宗旨相违背的经营行为。禁止在公园内设立为少数人服务的会所、高档餐馆、茶楼等,以及健身、美容、住宿、接待等场所;禁止将公园内以参观游览为主要功能的亭、台、楼、阁等园林建筑以租赁、承包、买断等形式转交营利性组织或个人经营。
第三十二条 公园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国有资产无偿提供给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对外租赁经营项目信用评价机制,加强对承租方安全生产、规范经营、文明服务、卫生秩序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对存在油烟、噪音等污染的餐饮项目,要从严防治、从紧管控,引导其逐步退出公园,加快建立以简餐、小食品售卖为主的餐饮服务格局。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各类游乐设施(备)维护管理制度。游乐设施(备)应设置乘坐须知、安全围栏,标明出入口;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游客安全。
第六章 游园秩序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游园秩序管理制度,做到制度落实、组织落实、人员落实,加强日常巡查,确保巡查全覆盖。
第三十六条 及时劝阻制止下列不文明游园行为:
(一)携带宠物以及易燃易爆等各类危险物品入园;
(二)除残疾人轮椅、婴儿推车、应急救援车辆及工作车辆外,其他车辆未经允许入园;
(三)随地吐痰、便溺,乱丢果皮(核)、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向泉池、河道、湖泊乱倒污水污物;
(四)踩踏草坪、攀折花木、采摘果实,损毁树木、损坏公园设施;
(五)在建(构)筑物、设施、树木上乱涂滥刻,随意张贴喷涂广告、乱挂物品;
(六)游园时袒胸赤膊,穿着不合时宜;
(七)在座椅坐凳上躺卧,擅自进入喷泉内嬉戏打闹;
(八)使用超分贝音响唱歌跳舞、甩响鞭、吹奏、喊山等噪音扰民行为;
(九)散发或张贴传单、反宣品,兜售物品、随意放生,算卦、测字及其他封建迷信活动;
(十)在禁烟区吸烟,营火烧烤、擅自搭设帐篷和吊床;
(十一)在泉池、河道、湖泊等水域内游泳、洗涮衣物、垂钓、撒网,捕捉伤害鸟禽、鱼虾等行为;阻塞河道、航道及其他妨碍游船通航安全的行为;
(十二)跨越围栏护网,惊扰、追赶、恐吓、投打和在非投喂区投喂等伤害动物的行为;
(十三)游客之间发生肢体冲突或互相辱骂,不尊老爱幼等行为;
(十四)不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园管理规定,影响园容园貌和游园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建立入园机动车、非机动车及滑板车、平衡车等各类车辆管理制度,对准许进园的施工作业、货品配送、大型活动、驻园单位等车辆,应限定进出时间、车速、路线、停放地点,确保游园秩序和游人安全。
第三十八条 加强公园噪声管控,噪声控制应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及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不得擅自使用“低慢小”航空器进行飞行活动和施放气球活动。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 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台帐,加强重点部位、重点环节、重点时段的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一条 建立应急预案,配备相应安全保卫人员和安防设施,加强应急演练,有效应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
第四十二条 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和规范要求,严格落实“一米线、戴口罩、测体温、亮绿码”等防控措施,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
第四十三条 遇有节假日及大型游园活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控制客流量,加强游客疏导,避免拥挤踩踏事故发生,并严格落实防暴防恐措施。
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定期开展消防宣传和演习。
第四十五条 公园用电应严格执行有关标准,保证用电安全。
第四十六条 严禁在绿地、古建筑等重点区域内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必需的易燃易爆等化学危险品应在规定区域内存放,设置必要的安全隔离带和警示标识,并实行专人保管。
第四十七条 公园游览车、游船、索道等交通游览及游乐设施、特种设备须经有关部门进行质量和安全检验。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安全质量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置,确保质量安全达标。
第四十八条 地形险要地段的园路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在假山、水体等危险区域及大型养护、维修作业、施工工地区域应设置警示标志,在防火区、禁烟区以及禁止游泳、攀爬、钓鱼等区域设置明显的禁止标志,并视情落实隔离防护措施。
第四十九条 喷施病虫害防治药剂前,应通过张贴通告等形式告知游客,避开晨晚练及游客较多的时间段,分区域、分时段封闭实施,具备条件的可在夜间实施;对挂果树木喷药后应予以警示说明。
第五十条 密切关注天气预报预警,遇有大风、雷电、强降雨等极端天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确保游园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