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科技网讯:11月11日,山东省济南市市委、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济南正式印发《济南市公园服务管理规范(试行)》(下文简称“《规范》”)。
《规范》围绕总则、绿化养护、园容卫生、设施设备、经营管理、游园秩序、安全管理、服务保障等八个方面提出56条规范标准。其中第12至19条,第26条第8点,以及第28条对环卫服务作出了要求。
《规范》指出,要合理确定垃圾箱数量和位置,并按照垃圾分类有关规定设置。垃圾箱应套袋并日产日清,无污物外露,箱体干净整洁,周围地面无污渍。健全厕所管理制度,确保制度上墙、专人保洁,做到“四净四无两通一明”(即地面净、墙壁净、厕位净、周边净,无溢流、无蚊蝇、无异味、地面无积水,水通、电通,灯明)。厕所内严禁堆放杂物和垃圾,保洁工具和用品不能外露。厕所开放时间应与公园开放时间同步。雨雪后及时清扫出入口、广场、园路、游览区,公园内禁止使用化学融雪剂。清扫中注意防扬尘,保洁工具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影响公园景观。具备条件的公园宜采用机械化清扫作业,提升保洁效率和保洁效果。
《规范》要求,主园路、出入口、厕所、停车场及其它游憩和服务建筑应设置无障碍设施,要加强智慧公园建设,在人流量较大的公园宜设置智能厕所,可通过智能手机、多媒体触摸屏等各类智能终端查询厕所位置及实时使用状态,实现厕所内部智能维护。
《规范》明确了环卫人员在从事公园服务时的工作标准,同时为环卫行业指出了公园服务的发展方向,它的印发将会进一步推动环卫行业在公共服务中的优化升级。
《规范》全文如下:
济南市公园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园服务管理工作,加快打造“环境优美、秩序优良、服务优质、文化优秀”的魅力公园,根据《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公园服务基本要求》(GB/T 38584)、《公园设计规范》(GB 51192)、《园林绿化养护标准》(CJJ/T 287)等相关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结合全市公园服务管理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公园,是指城市建设用地内,国有投资建设管理的综合公园和专类公园。
第三条 市、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园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公园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
本规范所称公园管理机构,是指负责公园日常服务和管理的公园服务中心或管理运营单位。
第四条 公园服务管理基本要求:
(一)以民为本,以服务游客为宗旨,以自然和谐为目标,注重景观特色和地域文化的保护与发展;
(二)保持环境整洁、景观优美、秩序井然、设施完善、安全平稳;
(三)注重传统民俗、历史人文、红色文化等的传承和发扬以及科学知识的普及;
(四)加强对老年人、儿童、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的接待与服务;
(五)工作人员应仪表整洁、语言文明、待人礼貌、着装规范;
(六)公园管理机构应明确职能,制定符合公园功能定位、规模现状的各项服务管理制度,完善监督与检查机制。
第五条 公园服务管理工作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绿化养护
第六条 健全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管养计划,落实浇水、排水、施肥、修剪、病虫害防治、松土、除草、补植等各项养护措施,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树木应树形优美,树冠完整,植株生长良好,修剪及病虫害防治及时,无明显缺株和枯枝死叉,无明显有害生物危害状;定期对园路、广场、景点周边大树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处理断枝、倒伏树、枯树和危树,清除残留树桩;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养护管理,建立古树名木图文档案和电子信息数据库;
(二)灌木应生长旺盛、冠型完整,做到无枯枝、无病虫枝,对残缺、老化的灌木及绿篱应及时补植、更新。其中:整形灌木及绿篱不脱脚,应适时修剪,保持轮廓清晰、整齐美观;
(三)花卉应株(丛)形美观,花色正常,生长良好,残花及枯死株修剪、清理及时,生长季节无明显缺株、倒伏现象,无明显有害生物危害状;
(四)草坪应修剪及时,整齐一致,边缘清晰,生长良好,无积水、明显斑秃和有害生物危害状。观赏草坪不准游人进入踩踏;游憩草坪应定期轮流关闭养护管理,无人为踩踏的道路和板结的地块;
(五)地被植物应做到同种(品种)、同一地段规格一致,生长良好,覆盖度高,无明显斑秃和有害生物危害状;
(六)水生(湿生)植物应生长良好,无明显有害生物危害状;挺水植物生长季节无大面积倒伏现象,在秋冬季及时割除,防止枯萎茎叶落入水体,造成二次污染;
(七)竹类应林相完整、更新及时,无明显死竹、枯竹、破损竹和有害生物危害状。
第七条 建立植物资源台账,加强植物物候期、病虫害、生长势的动态观测,精准掌握植物生长状况。
第八条 注重提升园艺水平,积极推进植物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和特色植物景观打造,杜绝过度设计、过度绿化。
第九条 根据绿化景观提升需要,编制年度绿化植物栽植、补植、更换计划。对需经常、反复补植的区域,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研究制定长效治理方案。
第十条 不得擅自伐移树木。因栽植过密、存在安全隐患等原因确需伐移树木的,公园管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实施。
第十一条 完善浇灌设施,实行科学灌溉,推广应用喷灌、滴灌等节水灌溉设施;加快实施立体绿化、清洁能源、雨水收集、中水利用、园林废弃物二次利用等环境保护新措施,倡导生态节约型园林绿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