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位置、功能等内容。
第十九条 现有不具备分类功能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要求逐步进行改造。
既有住宅区增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适当给予补贴。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
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市或者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按规定先行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场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一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与生活垃圾分类体系相衔接的可回收物利用专项规划,发布可回收物目录,合理布局建设全域覆盖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分拣拆解中心。
市和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部门引导建立再生资源回收物流体系,采用市场化运作模式,形成全域覆盖的再生资源回收物流网络。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再生资源回收专用车辆的道路通行给予支持。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二十二条 本市商场、超市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袋。
本市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生产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生产废弃物产生量少、可循环利用的产品。
本市鼓励和倡导减少使用、积极回收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
第二十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的包装应当合理,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与内装产品及其执行标准相适应,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相关国家标准,做好产品包装物减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国家快递业绿色包装相关标准,促进快递包装物减量和循环使用。
鼓励快递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时,使用电子运单和可循环使用包装箱(袋)、环保胶带等,并运用计价优惠等机制,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包装。
鼓励快递包装物回收新技术、新模式的应用,推进快递包装物回收循环利用。
鼓励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循环使用的环保包装。
第二十五条 本市推行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绿色办公。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优先采购可以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
鼓励单位、家庭和个人使用可循环利用的产品,通过买卖、租赁、互换、赠与等方式,促进闲置物品再利用,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
第二十六条 本市住宿、旅游、餐饮及相关配送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用品,并应当设置醒目提示标识。一次性用品的详细目录,由市市场监管、文广旅、商务、城市管理等部门共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餐饮经营者、学校和单位食堂应当在用餐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提示牌,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引导培养节约习惯,制止餐饮浪费行为,从源头上减少厨余垃圾的产生。
第二十七条 商务、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物流配送中心的管理,积极推行净菜上市。
新建的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同步配置厨余垃圾就地处置设施,未配置的,不得投入使用。
现有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物流配送中心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建设标准自行建设厨余垃圾处理设施。
鼓励有条件的居住区、家庭安装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处理装置。
第二十八条 鼓励商场、超市、便利店、物业服务人等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就地设立便民回收点。
鼓励采用押金、以旧换新、设置自动回收机、购物送货时回收包装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资源,提高废弃物和包装物的回收再利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