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拉萨市人民政府令
第64号
《拉萨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9月3日拉萨市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1月20日起施行。
市长 果果
2020年9月30日
拉萨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生活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拉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法律、法规、规章对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建筑垃圾、工业垃圾、餐厨垃圾等废弃物的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废纸类,废塑料,废金属,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二)厨余垃圾,是指食堂、宾馆、饭店产生的餐饮垃圾、居民日常厨余垃圾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产生的易腐性垃圾,主要包括:菜叶、剩菜、剩饭、果皮、蛋壳、茶渣、小骨头、废弃的食品、蔬菜瓜果垃圾、腐肉、畜禽产品内脏、过期食品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和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有害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
第五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类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系统推进、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措施,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设备车辆购置、设施建设及其运营的资金投入。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考核制度,并将考核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具体考核工作由市、县(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和考核监督。县(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等场所的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以及有害垃圾贮存、收运、处置进行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纳入本市中学、小学、幼儿园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生态环境教育内容,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培养生活垃圾分类意识习惯,监督指导学校实施生活垃圾分类。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将建设工程生活垃圾分类设备、设施配套建设内容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规划设置要求,并监督实施。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卫生系统、医疗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生活垃圾分类运输交通工作,支持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安全、高效、有序进行。
财政、旅游、广电、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宗教事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