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2冷却水循环泵应符合JB/T5414的规定。
9.2.3起重机应符合GB/T3811的规定。
9.2.4燃烧器应符合GB/T19839的规定。
9.2.5热解气化炉材质应平整、经久耐用。
9.2.6设备漆面应光滑牢固,无明显挂漆、漆粒,各部位的油漆材质应能够适应该部位的最高温度。
9.2.7炉内采用的耐火、隔热材料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耐火材料的技术性能应能满足热解气化炉燃烧气氛的要求,并能够承受热解气化炉工作状态的交变热应力。
9.2.8各设备器材的参数及安装要求、备用要求等宜参照GB50231、GB50275。
10 检测、过程控制与报警
10.1检测
10.1.1日常检测的内容应包括:
a)热解气化室、燃烧室、急冷装置出口烟气、袋式除尘器、急冷装置进水和出水以及车间室内的温度;
b)热解气化室的负压值;
c)排放烟气含氧量以及颗粒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浓度。
10.1.2检测频次应根据工艺控制要求确定。
10.1.3自动化仪表工程应符合GB50093的规定。
10.2过程控制
10.2.1应设置控制室,贮存与输送系统、热解气化系统和烟气净化系统等宜实行集中控制。
10.2.2贮存与输送系统、热解气化系统和烟气净化系统的启停等规律性操作应采用顺序控制,各单元系统的顺序控制宜采用一键操作的方式。
10.2.3应根据燃烧室的温度控制辅助燃烧系统和垃圾输送系统的启停。
10.2.4应根据热解气化室的负压值调节引风机运行参数,宜采用自动变频调速。
10.2.5应根据急冷装置出口烟气温度和急冷装置出水温度调节冷却水的流量。
10.2.6宜根据排放烟气的酸性污染物浓度调节中和剂投加量。
10.2.7宜根据排放烟气的含氧量调节鼓风机运行参数。
10.2.8出灰系统宜增设就地控制箱。
10.2.9宜建立远程管理信息系统。
10.3报警
10.3.1正常工况下,当出现下列情况时,系统预警:
a)燃烧室温度低于880℃或高于1050℃时;
b)热解气化室的负压值过大或过小时;
c)急冷装置出口烟气温度高于230℃时;
d)急冷装置出水温度高于70℃时。
10.3.2当出现下列情况时,系统报警:
a)燃烧室温度低于850℃或高于1100℃时;
b)急冷装置出口烟气温度高于250℃时;
c)急冷装置出水温度高于80℃时;
d)所有电机故障时。
10.3.3系统报警应发出声、光两种信号,并应在控制室的操作台上显示出报警项目。
11、环境保护
11.1一般规定
应防止生活垃圾热解气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烟气、炉渣、飞灰、废水及其他污染物污染环境。
11.2烟气污染物
11.2.1烟气污染物的采样应符合GB/T16157的规定。
11.2.2手工采样的烟气污染物监测应符合HJ/T397的规定。
11.2.3在线监测系统应符合HJ/T75、HJ/T76和HJ/T212的规定。
11.2.4生活垃圾小型热解气化处理工程排放烟气中污染物浓度应符合国家及青海省的相关排放规定。
11.2.5烟气污染物控制项目宜执行GB18485的规定,污染物限值宜执行表1的规定。
11.3其他污染物
11.3.1烟气净化系统产生的废水外排时,应符合GB16889的水污染物控制要求。
11.3.2炉渣与飞灰应分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
11.3.3炉渣宜按一般固体废物处置。
11.3.4飞灰应列为危险废物,应按危险废物进行处理处置。
11.3.5在满足GB16889规定的条件下,飞灰可进入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处理。
11.3.6恶臭污染物的排放应符合GB14554的规定。
11.3.7室内噪声应符合GB3096的规定,厂界噪声应符合GB12348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