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第五十七条第三款);
(5)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第二十条第二款)。
这些禁止行为及其他违法行为或由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处罚,或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罚,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处罚。前面已经介绍生活垃圾主管部门的处罚,再来看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等的处罚。
3.3.5其他相关主体
公众应依法积极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第三条),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第六条),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第四十三条),监督产生者、处理者依法处理固体废物和举报违法行为(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依法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意识。
学校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知识普及和教育(第十一条)。
3.4协商共治
政府主管部门之间、政府与社会之间、生活垃圾产生者与处理者之间和社会各利益群体之间应加强协商,明细《固废法》分工与法律责任,促进彼此间良性互动。
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与法制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和资源回收利用部门(组织)等协商,在2020年版《固废法》施行前(2020年9月1日前)明确各自的职责权。主要是明确以下几点:
(1)第二十六、二十七、一百零三条使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管职责的部门”去承担现场检查、查封扣押和处罚等事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生活垃圾主管部门的各自职责、职权是什么,如何避免环境污染事故的重复处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2)厨余垃圾处理资质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还是生活垃圾主管部门认定?
(3)2020年版《固废法》明确将生活垃圾“利用”与“处置(焚烧处理和填埋处置)”分别对待,生活垃圾主管部门是否要统筹生活垃圾综合利用设施、场所的规划、建设、运营?
(4)地方政府委托生活垃圾主管部门还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部门(组织)牵头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的融合,或各搞各的规划、建设、运营?
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与社会深度协商,取得社会广泛认可,重点在以下问题上:
(1)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如何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现行分类方法及分类标准是否需要调整?
(2)需要建设怎样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体系和分类处理能力,是否把生活垃圾综合利用视作垃圾处理方式并给予财政补贴?
(3)生活垃圾处理如何定价和垃圾排放收费标准如何确定?
(4)在监督居民排放生活垃圾的行为方面是否需要建立有奖举报制度?
2020年版《固废法》是一部“治理法”,细化和压实了各级政府、固废产生者、固废处理者的责任,规定了固废妥善处理和妥善治理,对生活垃圾治理做出了一系列要求。应深入学习,认真落实,从我做起,推动固废和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一句话:“加强源头管理,补利用之短板,走治理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