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修订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国家实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的内容。”(第七条)这条明确了各级政府属地负责制,各级政府都有责任管好属地的固体废物,而且,通过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压实了各级政府的责任。将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内容(可衡量化目标完成情况是前提),这是一种强硬有效的手段和抓手。
此外,2020年版《固废法》新增第十一条,明确间接相关主体的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意识。学校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知识普及和教育。”
2.2.4突出保障措施
这次修订增加了“保障措施”专章,共9条12款,从土地供应、设施建设、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从业人员培训和指导、产业专业化和规模化发展、污染防治技术进步、政府土地供应与资金安排、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社会力量参与、税收优惠等方面全方位保障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2.2.5严格法律责任
这次修订是健全最严格最严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重要举措,严格法律责任理所当然。对违法行为(和结果)实行严惩重罚,增加处罚种类,强化处罚到人,同时补充规定一些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查封扣押制度、按日计罚制度和双罚制度。
对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或造成、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第二十七条)。
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仍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的,实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违法行为实行双罚制度,不仅对违法单位处以罚款,还要对单位的负责人员处以罚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2020年版《固废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明确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之前出台的生态环境法律中的双罚制都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此外,这次修订明确了需要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予以拘留的六项违法行为:(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五)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六)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而且,这次修订还大幅度提高了罚款金额。对生活垃圾治理违法行为,单位罚款下限从原来的5000元提高到5万元,上限则从原来的1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个人罚款从原来的200元以下提高到500元以下。对危险废物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更重,对于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处100万元-500万元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万元-100万元的罚款(第一百一十四条)。
2.2.6扩大固废种类
这次修订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回应人民群众期待,实现城乡生活垃圾统筹(消除了“城市生活垃圾”法律术语),增加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电商包装垃圾、秸秆、农药包装废弃物、实验室固废等固体废物治理的基本要求,明确国家建立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3、有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
《固废法》2020年第二次修订对生活垃圾治理提出了“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的基本原则,并就如何“推行”和“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提出了具体的原则、制度和要求。政府、生活垃圾产生者、生活垃圾处理者和其他相关主体应坚持原则、用好制度、依法而为,协商共治,加强生活垃圾产生源头管理(生活垃圾处理服务的需求侧管理),加强生活垃圾处理体系和分类处理能力(利用和处置)的建设,理顺生活垃圾处理和排放的定价机制,促进政府、社会的良性互动,有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
3.1坚持原则
2020年版《固废法》对生活垃圾治理提出了7大原则:
(1)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第六条,新增);
(2)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第六条第二款,新增);
(3)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第四条,新增);
(4)统筹管理,统一监督;
(5)产生者负责(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八条,新增);
(6)污染者担责(第五条);
(7)依法惩罚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防止以罚代刑。
“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是生活垃圾治理的一切活动都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而其他原则是指导“推行”和“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原则。
生活垃圾治理应树立牢固的生活垃圾分类信念和信心,建立健全“推行”和“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管理体系、运行体系和监管体系,毫不动摇地普遍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让“分类”贯彻落实到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各个环节。
生活垃圾治理应统筹城乡,统筹规划,统筹资源配置,统一组织,统一领导,统一规范,统一监督,统一考评,强化目标、项目和资源的监督管理,让生活垃圾治理简单、有序、和谐。重点落实“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原则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尤其是“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和“资源化”原则;协调统一政府、生活垃圾产生者、生活垃圾处理者及其他相关的单位、群众自治组织和个人的行为;统筹生活垃圾分类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环节;统一规划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和回收利用体系;提高生活垃圾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水平。
生活垃圾治理应坚持“产生者负责”和“污染者担责”原则,以此约束、规范生活垃圾产生者和处理者的行为,实现生活垃圾源头分类有效覆盖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产生者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依法付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定点投放)。生活垃圾的产生者和处理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生活垃圾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