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起草说明
起草说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城市规模扩大和人口不断增长,生活垃圾产生量与日俱增,给生态环境带来巨大压力,垃圾问题成为面临的重大环境问题之一。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做出了重要指示和批示,提出了很多具有前瞻性、方向性的指导意见。2019年10月31日,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十大点、第(二)项提出了“普遍实行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制度”。同时,中宣部、国务院办公厅、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住建部、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的生活垃圾分类的政策文件,明确了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分类的城市的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
2017年3月,南昌市被国家住建部列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城市,我市制定出台了《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洪府厅发〔2017〕175号),明确工作原则、工作目标、工作方法及工作任务,2019年10月25日印发了《南昌市2019年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进方案》(洪府厅发〔2019〕116号),对相关工作进行了细化。生活垃圾分类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通过地方立法给予规范和引领,不仅是党中央、国务院的明确要求,也是我们在工作推进中的迫切需求。
目前,全国有上海、北京、广州、杭州、厦门、成都、宜春等30余个城市相继出台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地方性法规,对各级政府、市直单位、街道(镇、处)、社区(村)明确了职责,对单位、企业、物业、个人明确责任,对从事生活垃圾分类企业明确了要求,对违反条例有关事项制定了处罚规定。通过这些城地方性法规实施后一系列工作进展,为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的立法提供了宝贵经验。
因此,只有尽快出台地方性法规,才能依法依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形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制度体制。
通过法制保障,同时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培训活动,全面提升高各级组织和公民的分类意识,形成垃圾分类、人人动手的良好氛围,为良好生态环境打下坚实基础。
《南昌市生活垃圾分类条例》(草案)借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江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修正)、《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宜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住建部发改委中宣部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推进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180号)、住建部等9部委《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建城〔2019〕56号)、国家发改委和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19)、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17〕48号)、《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洪府厅发〔2017〕17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并征求各县区、市直单位意见建议后形成了条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