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分类活动中,分类设施的布局和设置要对接居民消费习惯和排放习惯,不能想当然、理想化;分类要求和设施建设要结合街道经济条件和空间条件,因地制宜;回收体系建设要协调既有利益格局,避免过度人为破坏长期形成的产业链;利用大数据,及时反馈垃圾产生量和分类率,保持垃圾细分程度要和末端处置能力、工艺、条件之间弹性适应,防止处理设施吃不饱或吃不了。
在垃圾分类管理技术层面,投放点、集置点、回收网点的合理布局需要科学设计,分类收集运输的车辆配置、路线设计、时间安排也要进行准确测算,回收利用、生化堆肥、焚烧、填埋等分类处置方式在产能设计、工艺水平、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方面也要进行运筹管理。
四、构建垃圾分类的现代化治理体系
垃圾分类是垃圾治理的基本途径,其“三化四分”基本原则贯穿垃圾治理的全过程,也构成城市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需要在体制、法制、机制、主体、手段等方面构建现代化垃圾治理体系。其中,体制是前提,流程是基础,能力是关键,法治是保障。
(一)理顺垃圾治理体制,完善垃圾治理机制
按照“三化四分”原则和要求,明确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四个环节涉废相关部门职责、权利、职能;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科学核算垃圾治理成本,建立垃圾治理的投入机制和成本分摊机制;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将生产者纳入垃圾治理体系,界定生产者责任,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等。
依据国家发改委《绿色发展价格机制》提出树立“谁排放谁付费”、“谁污染谁治理”的观念,建立垃圾收费、生态环境补偿、转移支付等政策机制,形成垃圾治理活动成本收益内部化机制。尝试推行厨余垃圾本地消化的做法,通过厨余垃圾源头分类投放、破袋回收,提高厨余垃圾的纯度,为后续生化堆肥产业化做好准备。
(二)培育垃圾分类主体,选择科学分类方式
需要澄清的误区是,政府不是垃圾分类的唯一责任主体,需要确立一个新的观念,就是垃圾分类不是公益活动,不是学雷锋,而是一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垃圾分类投放环节,主要责任主体是居民家庭或个人。同时,发挥物业公司、社区、企业等多个主体在各自领域的信息优势和资源优势,分别配置相应的职能。物业公司作为居民生活服务和物业管理的经营主体,其职责不能仅仅局限于环卫保洁,垃圾分类也是其工作范围,这一点需要政府在相关法规和行业监管政策中予以明确规定,切实发挥物业公司在垃圾分类中的作用。
当前各大城市在分类标准上大同小异,但是对分类称谓的科学性缺乏评估,导致居民认知模糊和操作不便。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文明建设状况,需要采取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分类方式。
前端(居民):采取低冲突-高模糊的执行政策,干湿分离;推动从居民诱导式参与逐步转向、合作式参与,进而实现自主式参与。
过程(企业、社区、物业公司):采取低冲突-低模糊的执行政策,比如典型的三化四分方式,实现市场驱动、经济激励,做到专业化、规模化、网络化。
(三)细化垃圾治理内容,丰富垃圾治理手段
围绕垃圾全生命周期四大环节,细化垃圾分类的要求,明确分类规范,加强能力建设,需要在政策设计、管理优化、技术运用、经费投入、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支持。构建垃圾治理绩效评价体系,垃圾治理涉及部门多、主体复杂,垃圾处理技术工艺、装备设施多种多样,在治理手段上需要多措并举,综合施策。包括运用法制、经济、科技、宣教、社会动员等手段,特别是随着智慧城市建设的大力推进,治理方式也更应注重使用信息化的手段。
(四)衔接源头和末端,提升垃圾治理能力
当务之急是提高末端处置能力,加快垃圾治理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垃圾焚烧设施、循环经济产业园区、静脉产业基地、生物堆肥加工厂等;其次是强化政策执行能力,对不按规范分类的居民小区、企业、机关、商户实施有效的处罚;加大垃圾分类信息化运用,全面掌握垃圾分类信息,为科学规划、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垃圾源头分类水平直接决定末端处置方式和处置效率。政府部门需要加大宣传,科学普及分类投放与终端处置方式之间关系等相关知识,让市民了解焚烧和填埋后果的客观事实,增强分类自觉性和准确率。
作者介绍:杨雪锋,浙江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王淼峰,浙江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城市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胡群,浙江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城市管理专业学生。感谢浙江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城市管理系周鹏同学在文献收集和文字校对方面做出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