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72号《青岛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1月18日经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6日起施行。
青岛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循环利用,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系统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湿垃圾)、其他垃圾(干垃圾):
(一) 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循环利用的废弃物;
(二) 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
(三)厨余垃圾(湿垃圾)是指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集体食堂产生的餐饮废弃物、家庭厨余垃圾以及农贸市场农副产品废弃物等易腐垃圾;
(四)其他垃圾(干垃圾)是指除上述类别之外的生活垃圾。
餐饮经营单位和集体食堂产生的餐饮废弃物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按照国家和本市餐厨废弃物相关规定执行。
建筑废弃物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按照国家和本市建筑废弃物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具体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组织动员和宣传指导工作。倡导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
第六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建立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考核制度,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和收集、运输、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制定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和监督考核办法,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协调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有害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
财政、市场监管、商务、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教育、文化旅游、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