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已经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予以公布,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hfrdfgw@126.com,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合肥市东流路100号,邮编:230071)。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9年11月28日。
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9年11月19日
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草案修改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活动。
第三条【原则】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
农村的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
第四条【公众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的有关规定,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投诉和举报。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进行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树立人人有责的环保理念。
第五条【鼓励】鼓励民营企业、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第六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分类管理工作责任制和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体系;
(三)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工作、自觉、科学地实行生活垃圾分类;
(四)统筹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套体系的规划和建设,建立与再生资源利用相协调的回收体系、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社会服务体系、以及生活垃圾计量和处理收费制度;
(五)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台,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提高建设标准;
(六)将生活垃圾强制分类主体纳入环境信用体系;
(七)其他依法应当做好的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制定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相适应的集中投放点、分类转运站、分拣中心、装修及大件垃圾处理等设施的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协调解决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对管理责任人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部门职责】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以及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二)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激励机制、全过程监管制度;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