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生可回收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自行运送,也可以联系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上门收集。
体积大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家电等垃圾,应当投放至大件垃圾收集站点,或者运送至大件垃圾处理厂,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第十七条【禁止混入】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医疗废物、危险废物以及园林绿化养护过程中产生的枝条、树叶、枯树等绿化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禁止将城镇生活垃圾直接用作肥料。
第十八条【分类投放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台账,汇总辖区内管理责任人报送的相关信息,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招募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实施垃圾桶边值守和巡回检查,指导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宣传、监督、引导、示范等工作,参与收集、运输、处置过程的监督。
第十九条【管理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村(居)民委员会、社区为管理责任人;
(二)机场、车站、码头、文化体育场所、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三)商业、娱乐、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产权单位或者使用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建筑工地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公路、城市道路及其人行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清扫保洁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确定。
第二十条【管理责任人职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
(二)公示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投放地
点、投放方式;
(三)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和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齐全、完好、整洁,及时做好复位;
(四)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五)建立生活垃圾投放管理台账,真实、完整记录责任区生活垃圾的来源、类别、数量、去向;
(六)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按照规定时间分类运至集中收集点;
(七)将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移交给符合规定的收集、运输单位;
(八)维护好集中收集点环境卫生,保持集中收集点周边道路通畅,保障生活垃圾收集车辆顺利作业;
(九)制止、纠正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的行为;
(十)其他依法应当做好的工作。
管理责任人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十日内,将上季度生活垃圾管理台账报送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生活垃圾产生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收集容器设置】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一)居住区应当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点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在其他公共区域设置收集容器的,厨余垃圾、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应当并列设置;
(二)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产生厨余垃圾的公共场所,应当增加设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办公场所或者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第二十二条【分类收运要求】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运输。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定期收集,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日收集。
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第二十三条【收运单位规范】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收集、运输设备和作业人员;
(二)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至符合规定的生活垃圾转
运设施或者处置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