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的管理,保障饮食安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市人民政府起草了《绥化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草案)》。目前该《条例(草案)》已于2019年10月31日经绥化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审。根据《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绥化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草案)》在网上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请将意见建议以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于2019年12月8日前反馈至绥化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附件:《绥化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草案)》
通信地址:绥化市北林区迎宾路2号绥化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联系人:王宇于洪涛
电话:0455-8387026邮箱:shsrd@163.com
传真:0455-8387014
绥化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19年11月18日
附件:
绥化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
(草案修改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的管理,保障饮食安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餐厨废弃物产生、投放、收运、处置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具体区域的确定和调整,由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概念定义】本条例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在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中产生的饮食剩余物、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其中,废弃食用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包括宾馆、餐馆、酒店、饭店、食堂、食品小经营和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加工小作坊等。
第四条【基本原则】餐厨废弃物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综合利用的原则,实行以定点投放、统一收运、集中处置为主,自行就地处置为辅的餐厨废弃物处理制度。
第五条【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领导,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