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的PPP项目融资,为规范的PPP项目建设和运营制造了条件。PPP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单方成立的项目公司取得了PPP项目的融资资金后,就必须在遵循政府和社会资本签订《PPP项目合同》内容和条款框架下,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绩效考核管理的前提下,坚守合作精神和契约精神,按质、按量建设好PPP项目;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前提下,坚守守信精神,合规使用好PPP项目融资资金、运营好PPP项目,按时、按约还本付息,积极主动促使PPP项目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三、“共治”理念
“共治”理念是PPP模式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和最佳途径。“共治”理念,主要体现以下“两个层面”的内容:
(一)“共治”PPP项目公司的结构
“共治”PPP项目公司的结构包含“三个层次”的意思:
第一,“共治”PPP项目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按照《公司法》,明确PPP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单方的项目公司组织形式(一般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住所等限制性要求,其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者分别是PPP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单方成立的项目公司的权利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因此,“共治”PPP项目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制定《公司章程》设立健全完善的PPP项目公司组织机构,并定岗、定员和定责;“共治”PPP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单方成立的项目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内容的合法性和程序的合规性,避免因决议效力问题损害自身权益、影响PPP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二,“共治”PPP项目公司股东持股的比例。PPP项目公司的股东的持股比例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一般有两种情况:(1)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成立PPP项目公司。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成立PPP项目公司,政府的持股比例应低于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及管理权。且根据法律规定,PPP项目公司在满足分红条件下,股东之间可对项目公司分红事宜作出约定;(2)社会资本单方成立的项目公司。社会资本单方成立的项目公司,当由多个社会资本以联合体出资成立项目公司的形式,可以明确各联合体成员之间的投资责任和相关权益分配,但是联合体内部成员的权责利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
第三,“共治”PPP项目公司员工的激励机制。员工激励机制是指通过特定的方法与管理体系,将员工对PPP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单方成立的项目公司及工作承诺最大化的过程。PPP项目公司员工的责权利非常明确,就是做好PPP项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处罚,有利于PPP项目的全过程、全方位的优化和管控,如融资要根据建设与运营期现金流量进行优化,设计要考虑合理建设工期与降低成本、利于运营维护和降低成本,建设要保证质量、利于长期运营和提供规范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同时,对于社会资本单方成立的项目公司,员工的责权利也要明确,PPP项目管理有PPP项目管理的规律、规范和原则,PPP项目的干系人的权利义务应该是非常明晰的。因此,“共治”PPP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单方成立的项目公司员工激励机制,也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共治”PPP项目的风险
“共治”PPP项目风险包含“两层”意思:
1.“共治”PPP项目道德风险
“共治”PPP项目道德风险,是指政府和社会资本各自可能会产生的道德风险,如政府由于某些原因,在没有与社会资本平等协商的前提下,而不愿意继续履行《PPP项目合同》时,而可能产生政府信用风险;而社会资本未能按照《PPP项目合同》履约,未能实现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提供所达到的合同要求。
2.“共治”PPP项目风险
(1)“共治”PPP项目建设风险,是指PPP项目在工程建设上由于技术条件不成熟、施工操作不规范、设计变更、总投资变更及能否按期完工等,而可能产生PPP项目的建设期风险。
(2)“共治”PPP项目资金被挪用的风险,是指PPP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单方成立的项目公司在建设期或运营期挪用银行业金融机构专门用于PPP项目建设与运营的融资资金,而可能产生的PPP项目资金被挪用的风险。
(3)“共治”PPP项目退库风险,是指PPP项目无论在建设期,还是在运营期出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还是财政部PPP项目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的任何一方管理部门的退库,而可能产生PPP项目的退库风险。
(4)“共治”PPP项目运营风险,是指PPP项目运营期内因股东争议、纠纷、运营经验欠缺或PPP项目合同不完备,而在运营期内可能产生PPP项目的运营风险。
(5)“共治”PPP项目移交风险,是指PPP项目因信息不对称、利益诉求点不同等原因,而可能产生PPP项目的移交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