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分类收集设施配置规范)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配置规范,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车辆等设备的类别、规格、标识、颜色等应当统一规范、清晰醒目、易于辨识。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标准和规范配套规划、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
已有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不符合标准和规范的,应当予以改造。
第十四条(收集设施配置责任)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配置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
(二)办公场所、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公路、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由主管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四)已建城市住宅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首次配置由县级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更新维护由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五)农村居民点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配置责任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配置规范要求,合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配置收集容器。
城市住宅区、农村居民点易腐垃圾、其他垃圾的收集容器的配置位置、数量等,应当满足生活垃圾投放需求,便于居民、村民就近投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收集容器可以在住宅区、居民点主要出入口等区域相对集中配置。
第十五条(处置设施变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核准,按照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进行重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十六条(分类指南)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和本条例有关规定,统一制定、调整、公布供全市执行的生活垃圾分类指南。
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应当与分类收集、中转、处置的设施和能力相适应。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众提供分类投放查询、预约回收、可回收物交易价格查询、投诉举报等信息服务。
第十七条(投放管理责任人)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自行管理的办公场所,本单位为投放管理责任人;
(二)集贸市场、商场、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投放管理责任人;
(三)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站场、文化场馆、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投放管理责任人;
(四)公路、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主管单位或者管理单位为投放管理责任人;
(五)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为投放管理责任人;
(六)城市住宅区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为投放管理责任人;
(七)农村居民点,村民委员会为投放管理责任人。
本条前款规定的单位、场所、区域,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按照本条上述规定,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投放管理责任人。
第十八条(投放管理责任人职责)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承担下列职责: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公示生活垃圾的投放地点、投放方式等分类投放要求;
(二)保持收集站点、收集容器完好及周边环境整洁;
(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宣传和分类投放指导、监督;
(四)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对仍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的,应当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五)将分类后的生活垃圾分别交由相应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并做好相应记录;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分类投放规定) 单位和个人应当将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规定的分类投放要求,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内。
易腐垃圾应当先滤去水分,再投放至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内。
家具、电器等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应当投放至投放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堆放收集点,或者通过预约由收运服务单位收集,不得随意弃置或者投放至收集容器内。
装修建筑垃圾、绿化作业垃圾,不得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
禁止随意翻拣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内的生活垃圾。
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二十条(收运总体要求)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分类运输:
(一)对可回收物实行预约或者定期收集、运输,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与收集、运输单位协商确定收运时间。
(二)对有害垃圾实行定期收集、运输,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收运时间,并向社会公布;也可以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与收集、运输单位预约收运时间。
(三)对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实行每日定时收集、运输,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收运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未分类拒收运)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应当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进行分类。对仍不分类的,应当拒绝接收,并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