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源头减量和循环利用以及相关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餐厨垃圾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定义) 本条例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下列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废旧纺织物、废旧家具、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应当专门处置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及其容器、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等;
(三)易腐垃圾,是指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中药药渣等易腐的生物质生活垃圾,包括餐厨垃圾、居民厨余垃圾、农贸市场有机垃圾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予以调整。
第五条(基本原则)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总量控制、循序渐进的要求推进,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
第六条(政府职责)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方案,协调解决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部门职责)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配合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导住宅、办公楼、商业区、农贸市场等场所的垃圾分类设施建设。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推进地产洁净农副产品进城,对农贸市场有机垃圾的资源化利用进行指导。
商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的回收管理工作,指导大型商场、超市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生活垃圾处置污染环境防治的指导和监督。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教育、园林和绿化、卫生健康、文化广电和旅游、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事务管理、应急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基层工作机制) 本市建立健全以居民区、村党组织为领导核心,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等共同参与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基层工作机制,共同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宣传、指导工作,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督促居民、村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
第九条(全民参与)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绿色生活行动,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并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鼓励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引导、示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第十条(科技推动) 支持运用科技手段,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管理运行的智能化水平。
鼓励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等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的引进、研发和应用。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规划编制)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确定的可回收物分拣中心等中转设施和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二条(设施建设)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中转、处置、回收利用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组织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