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那场邻避运动也留下了环保运动的弱小种子。其中一些积极分子意识到如果没有垃圾源头治理,那么反焚就只是“击鼓传花”,最终会在别人家门口建成。出于良心不安,他们成立NGO推动垃圾分类,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如今垃圾分类政策的制定。只不过,他们的工作也没有得到大众响应。
当然,这些重要背景不妨碍一些人仍然坚持认为“垃圾分类当然是好的,但是程序正义更加重要,没有程序正义,毋宁不搞垃圾分类”。只不过,这种大义凛然只属于远离污染的人,而靠近垃圾填埋场、焚烧厂和一望无际的露天垃圾堆的“前线社区”的人们没有这种奢侈。
邻避运动尽管愿景有限,它的担忧却是正确的。垃圾焚烧厂排放的二噁英、细颗粒物和有毒金属等污染物会造成癌症、出生缺陷等健康后果。在中国,焚烧厂的信息公开和排放监管又一直做得相当不好。而填埋则产生有毒渗滤液,污染水源,产生大量甲烷(一种强温室气体),加剧气候变化。垃圾分类不仅大幅减少焚烧和填埋及其环境影响,而且它所回收的资源可以用来修复土壤、重新用于工业生产从而减少资源采掘。这是从根源上处理垃圾问题,是消费社会的自我救赎。
台湾的垃圾分类就源自政府当年在社会压力下试图减少填埋和焚烧。政府在2003年提出建设“零废弃社会”的愿景,追求将不可回收的垃圾量降到尽可能趋近于零。在推行垃圾分类的同时,政府还根据“延伸生产者责任制”原则,通过向制造商和和进口商收取“回收清除处理费”补贴回收企业,促进了资源在本土循环利用。垃圾强制分类政策在2005年推行前,政府开展的民调显示有九成的支持率。目前台湾废弃物回收率超过50%,处于世界最高之列,很多垃圾焚烧厂处于低运行状态。
焚烧只是问题的一小块,失控的垃圾污染空气、水源、土壤和食物,破坏生态系统,拖累经济,其代价最终是由全社会承担。垃圾分类显著增进公共利益。这就是为什么《垃圾分类的社会成本》一文说“对大多数人来说,垃圾分类是没有收益的”是如此荒谬。而恰恰是作者批评的权力运作,让公众难以看到真实的环境污染和社会代价,因而缺乏对环境治理的收益的理解。难于参与公共生活,让人们退守私生活,重视对个人权利的伸张,轻视对公共利益的追求。这些都让作者呼唤的“共识”成为空中楼阁。
权力似乎还造成了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垃圾分类的社会成本》中大力批评上海的“监督-执行”模式,殊不知监督和惩罚是立法的题中之意。台湾的垃圾强制分类不仅要求定时定点投放,而且分类不合格且不听劝告者会被处以1200~6000元新台币(266~1330元人民币)的罚款,监督手段也包括交运时当面破袋检查。在形成良好的文化氛围前,没有监督和惩罚,就不可能有正常运作的垃圾分类体系,反倒真正是大型“劣币驱逐良币”之始。
在质疑立法中竟包含监督和处罚手段后,作者又质疑了立法本身的程序正义,认为“只有多数同意,才能大幅降低政策执行的成本”。但是,我们身边有大量公共决策缺乏程序正义,其中一些决策由于没有伤害到主流人群的利益,甚至是符合了他们的利益而得到了默许——那些被无声地建在远郊的垃圾焚烧厂和填埋场就属此类,武汉郊区阳逻一场反对在当地建设焚烧厂的运动正在公众关注之外进行。假使我们能够开放地讨论环境问题,对它的后果有足够的社会想象力,能够感受到他人的切肤之痛,那么,尽快实现垃圾分类就是一个必然的逻辑结论。面对这多重现实,突然要求能显著增进公共利益的垃圾分类要比日常发生的林林总总具有更高的程序正义,不顾现实条件,要求它是“基层居民一致同意的产物”,让人感到这本质上是与十年前那场反焚运动同构异形的“精神邻避”。
十年前的广州没有发生环保运动,而上海正在发生。只不过,这是一场体现着强烈长官意志的环保政治运动。但是也应该看到,这场运动和之前一轮又一轮常常损害民生的“环保风暴”有一个重要区别,那就是:政府在限制居民丢垃圾自由的同时,也通过立法向公众许诺了自己环境治理责任,而且这些责任指向问题根源,显示出抱负。
《条例》开篇申明:立法目的是实现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此,它不仅要求居民和单位开展垃圾分类,也要求包装和一次性用品的源头减量,并推行“区域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制度”,要求各区制定措施实现垃圾减量。
《条例》的一份《实施意见》还提出了“全生命周期管理、全过程综合治理、全社会普遍参与”的理念。至少从字面上看,这意味着巨大的监管责任,大量的公共投入,政府内部的学习、成长与磨合,和社会的参与机会。这些都让新政不太像是又一次对社会的单向的规训。
是的,喊口号是简单的,它们未必会实现。但是,这次与过往运动的另一个区别是:它卷入了全市每一个家庭。每个家庭每天的垃圾分类劳动付出,让他们对政策的实施产生监督意识,并获得监督的道德正当性。这让政策被置于全社会的审视之下。
换句话说,上海所发生的,是政府为了环境保护,强行与社会签订了一份契约,双方在其中都被赋予了义务。于是,关键的问题不再是去根据以往经验推断政府这回能不能把事情办好,而是社会能否抓住这个机会,凭着这份契约,让新政实现的公共利益值回自己让渡出去的权利,能否被激发出之前被拒绝聆听的社会自主性,能否迫使政府为了实现治理目标而向基层赋权,能否通过有力的监督、大声的要求,去把这场自上而下的环保政治运动,变成一场自下而上的环保社会运动。
该怎么做?正式参政渠道、媒体和网络舆论、公益诉讼,以及基层社区的组织和动员。虽然没有哪种手段是决定性的,但凭着这份契约和公众被赋予的这份道德正当性,它们的效能或许不应被低估。
社会的着眼点可以至少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监督政府履行监管责任,以“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原则完善后端体系。
《条例》规范对象不仅是居民,还有企业和政府本身。为了确保民众辛苦分类的成果不被枉费,它要求相关企业必须对居民分好的垃圾进行分类收运、分类处置,实行密闭运输,并安装在线监测系统。要求市、区绿化市容部门牵头建立“生活垃圾全过程管理信息系统”。这意味着政府除了负有监管责任,还必须切实提升分类处置的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