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实施后,湿垃圾(厨余垃圾)分出量急剧上升。《条例》规定,湿垃圾应“采用生化处理、产沼、堆肥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并要求相关部门支持在公共绿地中优先使用湿垃圾堆肥,支持符合标准的堆肥用于农业。据市政府在6月28日的新闻发布会上披露,目前湿垃圾日分出量为6100吨,资源化利用能力为每天5050吨,争取到2020年湿垃圾资源化处理能力达到7000吨,看上去捉襟见肘。
公众有权追问:我们如何获得真实而及时的湿垃圾分出量和利用量数据,好对它们进行核对?公众是否可以实地考察这些处理设施?是否能看到传说中的“生活垃圾全过程管理信息系统”?另外,《条例》规定的湿垃圾处理方式中的“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这种模糊化表达是否给湿垃圾焚烧留下了后门?
6月28日的发布会还披露了当前可回收物回收量——3300吨/日,却没有关于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能力的数据,对有害垃圾的处置现状更是未置一词。这都是公众需要去追问的。
前面提到,《条例》提出实行“区域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制度”,各区都要制定自己的总量控制计划。那么,公众就有权去了解全市和各区的计划究竟是什么,是否切合实际,又够不够进取,有没有完成,并据此去反对盲目上马垃圾焚烧和填埋产能,要求焚烧和填埋逐步减少,同时高举“无害化”原则,去推动垃圾焚烧厂和填埋场的信息公开,监督其排放达标。
二、推进社区自治,促进公共参与。
《条例》规定,在城市小区,物业公司是垃圾分类的管理责任人,而居民委员会则负责“组织、动员、宣传、指导”。而在乡村,村民委员会同时扮演了两种角色。城市中的这两种组织都不能真正代表居民,不是凝聚共识的平台。而在乡村,村民自治有待强化。
这需要城市中的业主委员会、NGO、媒体、高校这些公民社会主体扮演更主要的角色,来为垃圾投放方式(比如究竟要不要定点定时?)、监督和惩罚机制、设施投入(比如避免不适宜的高科技设备进入社区,既浪费公帑,又妨碍居民主动性的建立)等议题建立对话机制,让它们变得更符合本地实情、更以人为本,从而更具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这也会有助于在社区中形成一种公德意识,从而超越“监督-执行”。这些活动可以进入全社会,通过开展公众教育、讨论、考察,让大众知道垃圾分类背后的原理是什么,分出来的垃圾都去了哪儿,该如何去监督政府兑现承诺,让垃圾分类本身不是目的,而是一系列公民参与的开端。
三、关心回收业的发展。
30年来,中国的废品回收主要依靠一个由来自农村的拾荒者、收购者、中间商和再利用加工者构成的庞大非正式部门(据维也纳大学潘介明统计,光2011年在北京的前三类从业者就达到30万人),依靠他们在恶劣环境中的廉价劳动实现了废品(可回收物)的有效收运和一定程度的资源化利用。这个部门的兴衰枯荣极大地受到城市更新、环境治理、“人口调控”、再生材料市场波动和作为原料的“洋垃圾”进口政策的影响,近两年受到了严重的冲击。
而此番《条例》有一条规定:只有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才可从事垃圾收运,无证收运者会被处以3至10万元罚款。这恐怕将彻底排除非正规回收业者的参与,而将市场拱手让给“两网融合”(指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和废品回收体系两者的融合,通常表现为政府指定企业进驻小区设置回收点)指定企业。但是,固有回收体系的瓦解和企业对废品资源的垄断,无助于回收效率和精细程度的提高,还势必造成大量非正规从业者的失业。对此,公众可以探讨该如何将非正规回收业者纳入“两网融合”,让他们与企业开展竞争,并与居民配合,进一步提高可回收物分类水平(而不是像《垃圾回收的社会成本》一文说的那样——交给非正规部门就好了)?
在再利用加工端,小作坊、小企业可能因为加工过程中的污染而难免被关停,那么政府又该如何扶持新的加工产能,避免可回收物因为没有市场而最终走向填埋场和焚烧炉?当产能就绪,我们该如何推动生产端使用可回收材料,并对材料属性进行标注从而提高回收率?
需要过问的事项还有很多很多。垃圾分类突如其来,被强加给每个人,于是每个人都从“眼不见为净”的沉默大多数,变成每天都会感受一遍的利益相关方。环境问题、公共利益终于穿透权力自己设置的屏障而变得可被想象。上海之后,更多城市即将进入强制垃圾分类时代。一个社会真正的自主性或许将以这种曲折的方式出现——起初它没有被肯定,然后它自我肯定。新的环境运动,新的公民意识,或许将因此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