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包装废物方面,德国推动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二元回收系统”,即在已有生活垃圾回收体系基础上重新建立一套包装废物回收系统,即“绿点公司”。它的出现标志着对包装废物的回收和处理走向市场化和产业化道路,既保障了包装废物的回收利用效率,又降低了零售商、制造商和包装商们的投入。“二元回收系统”的成功应用,促使德国近几年的包装废物综合回收率始终维持在75%以上。
垃圾分类的法律法规体系
在各项法律管理中,德国联邦政府对全国各方面拥有最高的专管权利,司法管辖权则由联邦政府和16个行政州政府共同拥有。具体到垃圾管理,德国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环境保护和循环经济法律体系。截至2017年,德国约有8000余部联邦和各州的环境法律和法规,还有欧盟400多个法规在德国也具有法律效力。
欧盟自1974年至今,推出了一系列垃圾管理制度,形成较健全的垃圾管理法律法规体系,统一了欧盟成员国之间在垃圾减量、回收利用以及合理处置等方面的要求。《废弃物框架法》(1975年颁布,2008年修订)要求欧盟成员国按照垃圾源头减量为首的“五层倒金字塔”原则和优先顺序,制定各自的政策法规。1992年颁布《包装与包装废物法》,并于2004年修订,以促进包装废物的回收和再利用。1999年颁布了《欧盟垃圾填埋法》,对填埋场的选址、填埋对象和建设运行提出了要求,制定了长远的垃圾减量化目标,以提高填埋场使用年限。此外,还有《垃圾焚烧法》(2000年)、《报废汽车法》(2000年)、《电子废弃物法》(2003年)、《垃圾运输管理条例》(2006年)、《电池与蓄电池法》(2006年)、《关于在电气和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指令》(2011年)、《欧盟新环境行动计划》(2014—2020年)等,均有效促进欧盟成员国的垃圾分类与回收利用水平。
德国垃圾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可追溯至20世纪70年代初期。当时建设标准不一的垃圾堆放场和垃圾填埋场遍布整个国家,虽然绝大多数在郊外,但是随着这些垃圾堆放场对地下水资源的危害被逐步证实,政府开始重新考虑当时立法的可行性。
1972年出台第一个国家层面专项管理垃圾的法律《废物管理法》,将当时运行不规范的填埋场进行强行关停处理,推荐集中处理。1986年出台《垃圾避免产生和垃圾管理法》,提出应首先避免垃圾产生,然后是垃圾的直接利用和再生利用,同时提出了生产者责任制。1991年出台《包装废弃物条例》,将包装废弃物的处理责任,从过去各行政州政府负责分摊给了各生产者、供货商等企业机构。1996年出台《循环经济与垃圾管理法》,规定对废物处理的优先顺序是“避免产生—循环使用—最终处置”利用循环经济模式管理垃圾产业。2005年出台《垃圾填埋条例》,要求任何垃圾都必须进行预处理或机械生物处理后,总有机碳小于5%,才可进行填埋处理,真正走向原生垃圾零填埋。2012年强制推行《德国垃圾管理法》,替代了原有《循环经济与垃圾管理法》,也是对欧盟2008年的《废弃物框架法》的一个本土化转换,成为德国废物回收和环境保护中最重要的一个法律,进一步收紧了资源、气候和环境保护相关的政策规定。
德国柏林,集体停放的垃圾运输车
德国垃圾分类的启示
德国从1972年开始倡导垃圾分类,经过了10年的摸索期,1982年前后才算正式开始,1990年能规范化运作,从2010年至今一直保持世界领先水平,这与他们持续不断的努力实践有很大关系,其经验也能给我国开展垃圾分类提供很多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