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郴州市市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
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市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郴州市市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解决市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住建部公告2016年第71号)、《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是指将建筑垃圾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将建筑垃圾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将建筑垃圾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原料予以使用。
第三条由市经信部门牵头,会同市发改、财政、国土资源、环保、住建、交通运输、城乡规划、城管和行政执法、税务、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及郴州高新区管委会、北湖区人民政府、苏仙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市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工作的重大问题。
市经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牵头制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措施,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合理规划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布局,按照工信部、住建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实施动态管理;组织协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创新、示范工程和产业园区建设;参与制定产业扶持政策,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推广应用工作。
市住建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推广利用政策制定和建筑工地建筑垃圾处置文明施工管理等。
市城管和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等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发改部门负责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规划纳入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研究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政策措施,确保政策之间的衔接平衡。
市环保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市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城乡规划、税务、公安交通管理、环境卫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