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资源化利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企业按照工信部、住建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申请公告。
第二十二条进入公告名单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工信部、住建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有权拒收混入生活垃圾和有毒废物、混类严重以及不可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
第二十四条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企业应当实施建筑垃圾接收、处置信息化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接收的建筑垃圾处置率达100%,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70%,不得将接收的建筑垃圾直接转让或者随意倾倒。
第二十五条承担建筑垃圾收集运输、中转、消纳处置职能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核准手续。
第五章建筑垃圾处置收费
第二十六条根据建筑垃圾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谁排放谁付费、谁利用谁受益的原则,实行建筑垃圾处置收费制度。
第二十七条建筑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依据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建筑垃圾处理费原则上按产生的建筑垃圾量计收。实际操作中可按照方便缴费的原则,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办法,市发改和环卫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可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可根据排放数量、分类程度、回收价值、资源化利用处置成本以及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与建筑垃圾排放单位双方协商垃圾处置及费用等相关问题。
装修垃圾实行源头分类,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企业可以在各住宅小区设置装修垃圾环保收集设施,并合理收取装修垃圾运输处置费。有关收费不得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
第六章扶持政策
第三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
北湖区人民政府、苏仙区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经信部门、住建部门应当制定政策,宣传、推广、鼓励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提高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在建设工程中的使用比例。
第三十一条发改部门应当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列入重点投资领域。
第三十二条在符合相关规范条件下,鼓励设计单位优先设计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并鼓励建设施工单位优先使用。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要求列入绿色建筑、生态建筑评价体系。
第三十三条道路工程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优先选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骨料、填料用于路基填充、路面底基层。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非承重结构部位施工,应当在同等价格以及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鼓励优先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
全部使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城市道路、河道、公园、广场等市政工程和建筑工程,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能够满足设计规范要求的,应当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材料及产品使用比例不得低于30%。
鼓励社会投资项目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