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机构依法组织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有关行业产业可行性论证评估、技术咨询、检验检测、人员和技术培训等服务。
第五条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遵循统筹规划、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物尽其用的原则,实现建筑垃圾的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市经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改、国土资源、住建、城管和行政执法、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规划,统筹安排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第七条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业布局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行业规范条件。
第八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可以采取划拨方式用地。
第九条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整合拆迁、运输、处置和产品生产等产业链,建设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基地、产业园区,以资源化利用为主线,提高产业集中度,加速工业化发展。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研究和示范工程项目建设。
第三章源头管理
第十条建设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建筑垃圾减量、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的内容,并将相关费用列入投资预算。
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确定建筑垃圾产生量,提出建筑垃圾减量化方案和要求;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响应。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方案,主动报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信息化管理平台。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方案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
第十二条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地点、建筑面积或者拆除面积;
(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综合利用单位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
(四)建筑垃圾减量、分类、运输、污染防治措施;
(五)建筑垃圾直接利用数量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数量;
(六)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具体措施。
拆除工程项目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方案除前款内容外,还应当包括拆除步骤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