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未保持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或者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将餐厨废弃物交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处置,或者对接收的餐厨废弃物称重计量数据造假,骗取收运、处置补贴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相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