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12日牡丹江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促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单位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加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废弃油水混合物等废弃物。
第三条 本市市区餐厨废弃物的投放、收运、处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餐厨废弃物管理实行单独投放、统一收运、集中处置。
第五条 实施餐厨废弃物单独投放、统一收运、集中处置的具体区域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管理的领导,统筹规划建设餐厨废弃物收运和处置体系,保障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经费,对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给予补贴。
第七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投放、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商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餐厨废弃物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 餐饮服务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将依法投放、交付餐厨废弃物的要求纳入行业自律规范和行业管理内容。
第二章 餐厨废弃物的投放、收运和处置
第九条 餐厨废弃物的收运、处置实行特许经营。未取得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特许经营权(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运、处置活动。
第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特许经营企业,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范围、服务标准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产生餐厨废弃物的单位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餐厨废弃物单独投放于取得特许经营权的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以下简称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提供的专用收集容器内,保持专用收集容器完好、密闭,不得将餐厨废弃物裸露存放。
(二)不得将非餐厨废弃物与餐厨废弃物混合投放于专用收集容器内。
(三)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擅自处置或者交给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收运、处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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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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