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推进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一)实施范围。中心城市及各县城区范围内的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负责对其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强制分类。公共机构,包括: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学校、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车站、码头、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等各类公共场所管理单位。
(二)强制分类要求。各县区、市级相关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台分类办法,细化垃圾分类类别、品种、投放、收运、处置等方面要求。其中,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必须作为强制分类的类别,同时参照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再选择确定餐厨废弃物、建筑垃圾、园林绿化等有机易腐垃圾的强制分类类别。未纳入强制分类的垃圾按原渠道进行处理。
1.有害垃圾。
(1)主要品种。包括:废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镉镍电池),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管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2)投放暂存。按照便利、快捷、安全原则,适量设置有害垃圾投放容器和临时储存场所,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有害垃圾标志。对列入《国家危险废弃物名录》(环保部令第39号,以下简称《名录》)的品种,应按要求设置临时贮存场所。公共机构在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工业性质有害垃圾,禁止混入生活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3)收运处置。各地环卫主管部门负责有害垃圾的收集和集中(铅蓄电池收集需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并将列入《名录》的家庭源危险废物送至有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处置。环保部门负责对列入《名录》的家庭源危险废物收集和集中后的处置过程进行环境监管。危险废物运输、处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或周期性产生大量有害垃圾的公共机构,需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有害垃圾收运企业进行收运和处置。
2.可回收物。
(1)主要品种。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2)投放暂存。根据区域生活垃圾产生特点、投放习惯,设置可回收物投放容器或临时存储空间,并规范设置提示标识、宣传内容。鼓励采用定时定点现场交投回收方式,设置现场交投、临时存放区域。有条件的区域可进行二次细分类。
(3)收运处置。积极推行可回收物回收体系与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两网融合”,由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或其他收运服务单位对可回收物回收后,进入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
3.餐厨废弃物。
(1)主要品种。包括:公共机构食堂在集体供餐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