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对违法倾倒、运输建筑垃圾等行为实行村(居)民委员会、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三级巡查和24小时报告制度。各区要根据巡查结果,及时组织开展建筑垃圾的清理处置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其管理区域范围内各类违法倾倒、运输建筑垃圾等行为的一级巡查责任;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其管理区域范围内各类违法倾倒、运输建筑垃圾等行为的二级巡查责任;
区政府负责其管理区域内各类违法倾倒、运输建筑垃圾等行为的三级巡查责任。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并为投诉人或者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八条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海口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