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企业可以预约回收或者在指定收集点进行定点回收,并且统一交售给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服务单位。
第三十一条 【未达标拒收制度】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可以要求投放人按照规定进行分拣后再行投放;投放人不按照规定分拣的,管理责任人应当报告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处理。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收集、运输的责任区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该区域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要求其按照规定进行分拣;责任人不分拣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该区域的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在接收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时,发现不符合分类规定的,可以要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进行分拣;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不分拣的,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并且报告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处理。
第五章 运输与处置
第三十二条 【单位资质】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运输和处置的单位应当获得许可。
第三十三条 【运输规定】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运输单位应当分类运输,并且遵守以下规定:
(一)根据生活垃圾类别、运输量、作业时间等,配备相应的运输设备和作业人员;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路线和要求分类运输,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三)及时清运中转站的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在中转站存放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四)及时清理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保持转运设施和周边环境整洁;
(五)运输有害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转移和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运输车辆规定】 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当标识运输的垃圾类别,保持全密闭,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等功能。
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当安装卫星定位监控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
第三十五条 【处置单位规定】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生活垃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备处置设施以及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二)按照相关标准对已分类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处置;
(三)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粉尘等,定期进行水、大气、噪声、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防止周边环境污染。
第三十六条 【分类处置】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分类处置:
(一)可回收垃圾应当由依法设立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进行再生处置;
(二)有害垃圾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三)易腐垃圾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就地就近生化处置或者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集中处置;
(四)其他垃圾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全流程监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全流程监管制度,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作业全流程监管信息系统,并与商务、环保等部门的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