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单位的办公管理区域,本单位为责任人;
(二)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的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的住宅区,居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三)集贸市场、商场、宾馆、酒店、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四)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站场、文化场馆、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五)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六)公路、城市道路及其人行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清扫保洁单位为责任人;
(七)农村地区,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工作职责】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负责以下工作:
(一)建立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公告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投放地点、投放方式等;
(二)在责任区内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活动进行指导;
(三)监督责任区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纠正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
(四)除可回收垃圾可以直接交售外,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移交给有经营权的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单位进行收运;
(五)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记录责任区内实际产生的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运输者、去向等情况,并且定期向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报送。
第二十七条 【收集容器设置】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合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统一配置符合要求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及周边环境整洁,收集容器的设置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第二十八条 【分类投放规定】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投放生活垃圾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可回收垃圾应当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个体回收人员或者投放至可回收垃圾收集容器;
(二)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应当分别投放至有相应标识的生活垃圾回收站点或者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三)易腐垃圾应当投放至易腐垃圾收集容器;
(四)家具、废弃电器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放置于指定区域,由相关专业单位及时收集;
(五)居民装饰装修中产生的零星建筑废弃物,应当装袋并且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
(六)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
第二十九条 【分类收集规定】 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
对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应当按照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约定的时间定期收集;对易腐垃圾、其他垃圾应当每天定时收集。
第三十条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行或者委托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