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组织领导,纳入工作目标。市、县是农村垃圾分类处理的责任主体、组织实施主体,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亲力亲为地抓好这项工作,做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协调;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加强工作指导,及时帮助基层破解工作难题,不断调动基层干部和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乡镇党委、政府要把更多精力放在农村垃圾分类处理上,采取务实措施,积极开展工作,带领村级组织和农民群众建设美好家园。各地要把开展农村垃圾分类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委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及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各级农办要加强机构建设,充实工作人员,满足农村垃圾分类工作需要。
(二)精心组织实施,加大投入力度。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农民自筹”的资金筹措机制,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分类处理设施建设的进度。省级财政要通过“优化资金结构、适度增加总量”的办法,落实好农村垃圾分类处理的专项资金,要坚持属地管理、部门联动、条块结合,逐级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制订工作方案和年度计划,精心组织实施。要通过创建垃圾分类先进县或“以奖代补”等形式,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多渠道解决建设和管护资金问题。市、县两级财政要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进一步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垃圾分类处理的投入力度。同时,要积极引导浙商回归,深入开展村企结对活动,鼓励社会各方面资金和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农村垃圾分类处理。
(三)加强设施建设,落实用地保障。设施用地“落地难”是制约农村垃圾分类处理的重要瓶颈。省有关部门要专项安排农村垃圾分类处理的建设用地指标。各地要确保当年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总量的10%以上用于农村垃圾分类处理。要认真落实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新增用地指标及收益的分配政策,按照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平衡有余”的原则,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优先满足农村垃圾分类处理中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等需要,促进美丽乡村的可持续发展。
(四)强化部门协作,加强监督考核。各有关部门要本着“建设共担,成果共享”的理念,按照“计划对接、规划衔接、项目配套”的要求,有针对性地搞好建设项目的部门协作,各级农办要加强对农村垃圾分类的组织协调,确定每年工作目标任务,并强化督查和考评,做好信息统计、数据汇总和情况通报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省农办负责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业务指导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组织实施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住建、国土等部门负责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和定点工作,把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纳入黄线保护范围,确保设施合理布局并“落地”建设;环保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验收的监督检查等工作;财政、卫计、农业、交通、发展改革、广电、教育、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能,主动做好农村垃圾分类相关工作。同时,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加强对农村垃圾分类处理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简化审批手续、降低规费标准、优化服务质量,凡涉及农村垃圾分类处理的收费项目,原则上能免则免、能减则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