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府〔2017〕107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30日
东莞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餐厨废弃物管理,促进源头减量和资源回收利用,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包括餐饮垃圾和厨余垃圾。
餐饮垃圾是指餐馆、饭店、单位食堂、农贸市场等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废弃食用油脂是指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动植物油脂、从餐饮垃圾中提炼的油脂以及含油脂废水、经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
厨余垃圾是指家庭日常生活中丢弃的果蔬及食物下脚料、剩菜剩饭、瓜果皮等易腐有机垃圾。厨余垃圾应当与其他生活垃圾分开处理,并逐步进行集中处理。
第四条本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应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行统一收运、集中处理。
第五条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镇街(园区)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范围内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督促辖区内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及处理单位做好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定期将餐厨废弃物排放登记情况上报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
市环保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理单位的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市农业部门负责畜禽生产场所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以及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饭店和食堂的泔水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市商务部门应当指导餐饮业行业协会强化行业自律,引导餐饮服务企业将餐厨废弃物交给取得收集、运输和处理许可的企业收集、运输和处理。
市食药监部门负责查处餐饮服务活动中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并对餐饮服务环节是否按规定处理废弃油脂和餐饮垃圾进行监督检查。
市质监部门应当加强对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企业的工业产品(非食品类)质量、标准的监督管理。
市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六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餐厨废弃物处理的相关义务。
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单位应该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做好餐厨废弃物的收运、处理工作。
第七条餐厨废弃物处理费,是指对餐厨废弃物进行收运、处理所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生活垃圾处理费中,无需再另行收费)。其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政策制定。